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葉銘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