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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銘珠紀凱峰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辛○○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己○○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戊○○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乙○○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癸○○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丙○○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丁○○○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子○○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泰傑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子○○
被告
庚○○
被告
本院指定辯護人 壬○○
被告
榮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7878、8145、8755、11402 、10790 、11887 、24494 、1139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子○○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折算壹日;被告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乙○○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戊○○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辛○○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告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己○○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告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壹拾萬元。

癸○○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被告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丁○○○、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被告丁○○○、丙○○均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庚○○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被告另應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泰傑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榮成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皆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泰傑營造有限公司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榮成營造有限公司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子○○〔暨泰傑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乙○○、戊○○、癸○○、己○○、辛○○、丁○○○、丙○○、庚○○〔暨榮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均各為如主文所示之宣告。

三、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又被告子○○、癸○○、己○○、辛○○、丁○○○、丙○○、庚○○等應另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協商金額部分,皆業經向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高雄分會支付完畢,有該分會收據7 紙在卷可稽,併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92條、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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