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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志銘鄭詠仁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
被   告 丙○○
甲○○
乙○○
右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訴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戊○○、丙○○、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等四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