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九號
- 聲請人
-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
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