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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九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關於「Z000000000號」

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洪生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三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