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志銘柯盛益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屆滿,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林雯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