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曾慶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屆滿,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再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