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八號 異 議 人 富鑫商行陳銘澤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處分(高市警交大相字第BH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 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由 前揭法律規定意旨可知,聲明異議須經裁決並接到裁決書後,始能向法院聲明異 議,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之處分,並未經過裁決,業據本院向旗山監理站詢問屬實, 有電話紀錄一件附卷可參,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未經裁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 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