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四四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乙○○及毅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以下同)八百七十七萬八千七百元。㈡若受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之小貨車未擦撞被害人蘇龍城之機車,沒有任何過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涂裕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