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四О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任進福律師
- 被告
- 信亞實業有限公司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五號),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