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1 日
- 原告甲○○
- 被告丙○○、乙○○即連福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即連福工程行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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