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五八二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上午五時二十二分許,用其伺服器天龍二號第gn0000000帳號 名稱小獵鷹上網,未經同意擅自侵入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金庸群俠傳」網路 虛擬遊戲內,自會員甲○○(住高雄縣大樹鄉○○路北極巷十六號)之伺服器天 龍二號寂心貫月第gn00000000帳號,以丟棄、拾起之方式,將甲○○ 所有金蟬軟絲衣等十九項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財物佔為己有,折合新台幣(下同 )為一萬零二百元,嗣經甲○○發現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之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福興里福園八一號,有其 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並非屬本院轄區;又本件被告被訴竊取網際網路虛擬空間寶 物之犯罪行為,因該虛擬遊戲之寶物(金蟬軟絲衣等),與一般具體之財產觀念 有別,並非存放於被害人甲○○位於高雄縣大樹鄉○○路北極巷十六號之住所, 乃係儲存於遊戲公司之伺服器內,而該伺服器位於台北市○○區○○路二二0號 四樓,業據本院函詢明確,有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中華法服 第九二0九0一號覆函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犯罪行為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公訴人向本院聲請本件簡易判決處刑,自有未合。參照前開說明,應諭知管轄 錯誤之判決,並綜合判斷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北、苗栗地方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調查、審理本案較為便利,爰併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林韋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