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劉傑民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九一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陸片及包裝空盒肆拾個,均沒收之。事 實 一、乙○○係高雄縣鳳山市○○○路四二九號「淵升玩具模型店」負責人,詎其明知 「棒球比賽」(BASEBALL)、「超級瑪琍樂園」(SUBER MARIO LAND)、「網球 」(TENNIS)、「俄羅斯方塊」(TETRIS)、「高爾夫球」(GOLF)及打磚塊( ALLEYWAY)等電腦遊戲軟體係日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 所創作,於民國七十八年間在我國首次發行,並分別向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註 冊登記,屬應受保護之外國人著作,竟仍意圖營利,先於九十一年八、九月間, 向綽號「小李」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內含前揭電腦遊戲軟體, 屬侵害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卡匣六片及包裝空盒四十個(含已折疊 包裝空盒六個、未折疊包裝空盒三十四個)後,再將之陳列在淵升玩具模型店內 ,俟機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高雄縣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員警前往該店,以新臺幣(下同)八百元,購得如附表編 號五、六號之盜版遊戲卡匣二片後,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 往上址搜索,始於該店內查獲附表編號一至四號之遊戲卡匣四片及包裝空盒四十 個。 二、案經甲○○公司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右揭犯罪事實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公司之代理人尤挹華 律師、郭正鵬二人分別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指訴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而被 告確意圖營利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付如附表編號五、六號之盜版遊戲 卡匣二片予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員警,亦經證人即該所所長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卡匣,確分別含 有如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且均可順利執行,此經本院實際勘驗無誤,有本 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勘驗筆錄及同年五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在卷可證,且如 附表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確屬告訴人所有,亦有卷附之權利證件 清冊可按。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卡匣六片及包裝空盒四十個扣案可 資佐證,是本件至此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加以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公訴意旨雖 僅論以意圖散布而陳列,而未論以意圖營利而交付部分,惟此部分既與已起訴之 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漠視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對社會善良風俗所 生之危害,併審酌查獲之盜版遊戲卡匣數量非鉅及其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遊戲卡匣六片及包裝空盒四十個,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末查,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另 查獲扣案之「音速小子」遊戲卡匣是否含有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因告 訴代理人尤挹華律師已撤回此部分告訴(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筆錄 ),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並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 ┌──┬──────────┬─────┐ │編號│內含電腦遊戲軟體 │數量(片)│ ├──┼──────────┼─────┤ │○一│高爾夫球、網球 │ 一 │ ├──┼──────────┼─────┤ │○二│同右 │ 一 │ ├──┼──────────┼─────┤ │○三│高爾夫球、網球、超級│ 一 │ │ │瑪琍樂園、俄羅斯方塊│ │ ├──┼──────────┼─────┤ │○四│棒球、網球、高爾夫球│ 一 │ ├──┼──────────┼─────┤ │○五│打磚塊、網球、俄羅斯│ 一 │ │ │方塊 │ │ ├──┼──────────┼─────┤ │○六│打磚塊、網球、俄羅斯│ 一 │ │ │方塊、超級瑪琍樂園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