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二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補正甲○○拾得支票後,即將之存入不知情女友陳銘釗之帳戶內,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自白犯行核與事證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為謀己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財產價值,及對被害人造成之影響與損害,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梁瑜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