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二七二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 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 年。 附表所示之書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詢問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華杏出版股份公司、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師德企業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之共同代理人幸大智及趙珮君律師指訴情節相符,並經到場搜索之調查 局高雄市調查處人員即證人呂國柱到庭證述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經 聲請人勘驗結果,均未含原版書籍內之版權頁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勘驗筆錄暨照片在卷可資佐證,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原版及影印書籍共 四冊扣案可資佐證,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加以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九日修正公布,將法定刑由「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雖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增訂「意圖營利」之主觀構 成要件,然被告之犯罪行為亦該當之,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 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聲請意 旨以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重於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而認應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斷,應稍有未 洽。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店員黃得展及成年顧客間,因有共同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連續多次重製如附表所示 之書籍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再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不諳法律規定,為圖小利,以致代客影印他 人之語文著作,因而觸犯刑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惡性非重,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經 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原版及違法重製書籍, 分屬為被告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顧客共犯所有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 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另扣案之「貿易實務」、「Universal─Biblio thek」二本影印書籍,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之,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書 名 │數量│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 │ 一 │常用醫護術語 │原本│華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 │及影│ │ │ │ │本各│ │ │ │ │一冊│ │ ├──┼─────────────────┼──┼───────────┤ │ 二 │幼兒美語教學大全 │原本│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 │及影│師德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 │ │ │本各│限公司 │ │ │ │一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