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四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 被 告 m○○ 被 告 c○○ 被 告 Z○○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V○○ 被 告 R○○ 被 告 地○○ 被 告 亥○○ 被 告 t○○ 被 告 Y○○ 被 告 未○○ 被 告 酉○○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侯永福律師 被 告 B○○○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b○○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甲丁○ 被 告 L○○○ 被 告 a○○ 被 告 巳○○ 被 告 己○○ 被 告 壬○○ 右 一 人 戴國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Q○○ 被 告 子○○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寅○○ 被 告 y○○ 被 告 辰○○ 被 告 e○○ 右 一 人 戴國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申○○○ 被 告 S○○ 被 告 戌○○ 被 告 u○○ 被 告 x○○ 被 告 J○○ 被 告 K○○○ 被 告 s○○ 被 告 U○○ 被 告 A○○ 被 告 甲乙○ 被 告 D○○ 被 告 N○○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P○○ 被 告 F○○ 被 告 甲己○ 被 告 f○○ 被 告 g○○ 被 告 v○○○ 被 告 辛○○ 被 告 h○○ 被 告 G○○ 被 告 丑○○ 被 告 宇○○ 被 告 p○○ 被 告 天○○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阮文泉律師 被 告 k○○ 原名楊有富)設高雄 被 告 X○○ 被 告 w○○ 被 告 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C○○ 右 一 人 戴國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o○○○ 被 告 乙○○ 被 告 午○○ 被 告 甲戊○ 被 告 M○○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侯永福律師 被 告 玄○○ 被 告 甲丙○ 被 告 甲甲○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H○○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侯永福律師 被 告 E○○ 被 告 洪安全 被 告 d○○ 被 告 j○○○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湯阿根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l○○ 被 告 q○○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I○○ 被 告 林偉武 被 告 黃○○ 被 告 r○○ 被 告 丁○○ 被 告 z○○ 被 告 癸○○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T○○ 被 告 n○○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O○○○ 被 告 W○○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二 五五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戌○○、u○○、U○○、D○○、d○○、z○○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 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各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K○○○、f○○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 表明收足,累犯,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各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i○○、m○○、c○○、Z○○、V○○、R○○、地○○、亥○○、t○○、Y ○○、未○○、酉○○、B○○○、b○○、甲丁○、L○○○、a○○、巳○○、 己○○、壬○○、Q○○、子○○、寅○○、y○○、辰○○、e○○、申○○○、 S○○、x○○、J○○、s○○、A○○、甲乙○、N○○、P○○、F○○、甲 己○、g○○、v○○○、辛○○、h○○、G○○、丑○○、宇○○、p○○、天 ○○、k○○、X○○、w○○、宙○○、丙○○、C○○、o○○○、乙○○、午 ○○、甲戊○、M○○、玄○○、甲丙○、甲甲○、庚○○、戊○○、H○○、E○ ○、洪安全、j○○○、卯○○、l○○、q○○、I○○、林偉武、黃○○、r○ ○、丁○○、癸○○、T○○、n○○、O○○○、W○○、甲○○公司負責人,公 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各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 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 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案被告等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八十八年 度訴字第五二0號),然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其等均合於 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等逕依簡易程 序予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除應補充並更正為「被告等均為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明知其 等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股款並未實際繳納或繳足,仍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 高雄地區委由如附表所示之代辦業者以先行墊借再行抽資之方式,於銀行開戶存 入同額款項後,取得銀行開具之存款證明,再以各該公司存摺及存款證明等申請 文件,持以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辦設立登記及增資登記,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 區機動工作組循線查獲上情」;應刪除「致各該管承辦此項業務之公務員作形式 審查後,乃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並因之分別取得經濟部函令核准之公司 設立登記及增資登記,均足生損害於上述主管機關處理事務之正確性及善意之交 易大眾」外,其餘犯罪證據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等於行為 時所施行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 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 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 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金。」雖僅將原條文所定之罰金刑由以銀元計算之二萬元,修法改為以新臺幣六 萬元計算,其餘法定刑部份未有變更,惟修正前後之法律既有不同,應認已屬法 律變更。又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再度修正,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修正 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 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原有期徒刑暨拘役部分亦未予修正,惟將罰金額度提高為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是被告等於行為後,公司法既歷經 修正,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告等最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時法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處斷。是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 之罪。被告K○○○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七十 六年九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f○○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分別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其等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漏未 比較新舊法,且未就被告K○○○及f○○論以累犯,均有未洽,附予敘明。爰 審酌被告等犯罪動機係因欲設立公司,貪圖便利而委託他人代辦登記致罹刑典, 惟其等設立公司後,尚無藉虛設公司名義,危害社會經濟秩序之情事,所生危害 尚淺,及事後坦認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 法第四十一條有關「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 有困難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之規定,於九十年一月十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 行顯有困難者,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此一修正後之規定,對修正前原屬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自屬有利,本件被告等 犯罪時尚未修法,裁判時已修正原規定,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 用裁判時之修正後法律,均諭知被告等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 告i○○、m○○、c○○、Z○○、V○○、R○○、地○○、亥○○、t○ ○、Y○○、未○○、酉○○、B○○○、b○○、甲丁○、L○○○、a○○ 、巳○○、己○○、壬○○、Q○○、子○○、寅○○、y○○、辰○○、e○ ○、申○○○、S○○、x○○、J○○、s○○、A○○、甲乙○、N○○、 P○○、F○○、甲己○、g○○、v○○○、辛○○、h○○、G○○、丑○ ○、宇○○、p○○、天○○、k○○、X○○、w○○、宙○○、丙○○、C ○○、o○○○、乙○○、午○○、甲戊○、M○○、玄○○、甲丙○、甲甲○ 、庚○○、戊○○、H○○、E○○、洪安全、j○○○、卯○○、l○○、q ○○、I○○、林偉武、黃○○、r○○、丁○○、癸○○、T○○、n○○、 O○○○、W○○、甲○○等人均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 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被告戌○○、u ○○、U○○、D○○、d○○、z○○等人均於五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足憑,既與緩刑要件不 符,爰不予宣告緩刑;被告K○○○及f○○為累犯,已如前述,亦不予宣告緩 刑,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所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等情,並認被 告等與另案被告謝雪妙等代辦業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等情。 惟按: 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 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 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 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又被告等為 前揭犯行時之修正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 ,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二、繳足股 款之證件。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 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 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同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 起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 為設立之登記:一、公司章程。二、股東名簿。三、已發行之股份總額。四、以 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五、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及發起人得受報酬或特別利 益之數額。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總額及每股金額。七、繳足股款之證件。八、 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四款、 第五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 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另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九條規定:「 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資本額登記前,得先行查驗。主管機關於核准登記後,得予 抽查。」依上開規定觀之,本件被告等為前揭犯行,向主管機關申請為有限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是否確已繳足,主管 機關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亦即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 與否,而非僅依其申請或聲明即為一定登載之形式審查,則前揭公司之負責人明 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繳足,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 足而使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予以登載,應僅成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前段之罪, 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論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四十六號判 決參照)。從而,本件被告等分別為其等所經營之公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 登記之際,主管機關依法應為實質之審查,是縱其等之申請有所不實,亦與刑法 第二百十四條之要件不符,而無成立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餘地。 ㈡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所填製者係會計憑證或帳冊為限,若所填 製者並非帳冊,亦不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即與該條之要件不合。本件被告等 據以申請辦理公司登記之存摺及存款證明,雖非股東所繳納之股款,然既不足以 證明任何會計事項之經過,且係銀行製發而非被告等人所填製,核其性質並非會 計憑證,是被告等所為亦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要件不合。 ㈢再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 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之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明知股 款並未實際繳納,為公司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縱當時公司尚未成立而僅為 「設立中公司」,然依「法人格同一性理論」,設立中公司之行為仍應視同設立 後公司之行為,故其行為人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 負擔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始將刑事責任 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所受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 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又刑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之共同正犯,以數行為人 間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始克相當,公司負責人既非公 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犯罪主體,僅因該條規定代替公司受罰,自無與非公司負責 人之他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施犯罪之餘地。故被告等雖應負公司法 第九條第三項所定罪責,然僅係代公司受罰之性質,並無與如附表所示之代辦業 者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犯罪之可能,自無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 犯之適用。 ㈣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本件被告等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八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 、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錄法條: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 一年以下在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己繳納而於 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附表: 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 被告姓名 │ 公司名稱 │資本額或│ 代辦人 │ 設立或增 │ │ │ │ │增資金額│ │ 資登記時 │ ├──┼─────┼────────┼────┼─────┼──────┤ │ 一 │ i○○ │建亞工程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姚淑美 │八十二年間 │ │ │ │ │ │ │ │ ├──┼─────┼────────┼────┼─────┼──────┤ │ 二 │ m○○ │科羅美有限公司 │二百萬元│ 陳錦生 │八十四年間 │ ├──┼─────┼────────┼────┼─────┼──────┤ │ 三 │ c○○ │佟霖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姜姓男子 │八十二年間 │ ├──┼─────┼────────┼────┼─────┼──────┤ │ 四 │ Z○○ │冠紘貿易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林明善 │八十二年間 │ ├──┼─────┼────────┼────┼─────┼──────┤ │ 五 │ V○○ │又菖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侯 姓 │八十二年間 │ │ │ │ │ │ 記帳業者 │ │ ├──┼─────┼────────┼────┼─────┼──────┤ │ 六 │ R○○ │誠模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陳美雀 │八十一年間 │ │ │ │ │ │ 會計師 │ │ ├──┼─────┼────────┼────┼─────┼──────┤ │ 七 │ 地○○ │峻耀營造有限公司│三百萬元│ 符姓 │八十一年間 │ │ │ │ │ │ 會計師 │ │ ├──┼─────┼────────┼────┼─────┼──────┤ │ 八 │ 亥○○ │統玉企業有限公司│六百萬元│ 李鳳秀 │八十一年七月│ │ │ │ │ │ │二十八日 │ ├──┼─────┼────────┼────┼─────┼──────┤ │ 九 │ t○○ │榮發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蔡姓會計 │八十一年八月│ │ │ │ │ │ 師 │十二日 │ ├──┼─────┼────────┼────┼─────┼──────┤ │ 十 │ 陳黃徹 │昂昇企業有限公司│一千二百│ 某會計師 │八十三年間 │ │ │ │ │萬元 │ │ │ ├──┼─────┼────────┼────┼─────┼──────┤ │十一│ 未○○ │聖景工程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正大會計 │八十二年間 │ │ │ │ │ │ 師事務所 │ │ ├──┼─────┼────────┼────┼─────┼──────┤ │十二│ 酉○○ │昱順工程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某股東之 │八十年七月間│ │ │ │ │ │ 配偶 │ │ ├──┼─────┼────────┼────┼─────┼──────┤ │十三│ 洪李月瑛 │擎炅工程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間 │ ├──┼─────┼────────┼────┼─────┼──────┤ │十四│ b○○ │庭憶企業有限公司│二百萬元│ 潘姓會計 │八十二年五月│ │ │ │ │ │ 師 │ │ ├──┼─────┼────────┼────┼─────┼──────┤ │十五│ 甲丁○ │仁新食品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李鳳秀 │八十二年六月│ │ │ │ │ │ 會計師 │ │ ├──┼─────┼────────┼────┼─────┼──────┤ │十六│ L○○○ │三鑫儀器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和昌會計 │八十二年四月│ │ │ │ │ │ 師事務所 │間 │ ├──┼─────┼────────┼────┼─────┼──────┤ │十七│ a○○ │良格印刷事業有限│一百萬元│ 黃素靜 │八十二年四月│ │ │ │ 公司 │ │ │間 │ ├──┼─────┼────────┼────┼─────┼──────┤ │十八│ 巳○○ │惠邦電器有限公司│三百萬元│ 聖偉會計 │八十二年四月│ │ │ │ │ │ 師事務所 │間 │ ├──┼─────┼────────┼────┼─────┼──────┤ │十九│ 己○○ │暉發成工程有限公│一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三月│ │ │ │司 │ │ │間 │ ├──┼─────┼────────┼────┼─────┼──────┤ │二十│ 壬○○ │永進工程有限公司│二百萬元│ 王姓會計 │八十二年二月│ │ │ │ │ │ 師 │十五日 │ ├──┼─────┼────────┼────┼─────┼──────┤ │二一│ Q○○ │銘罡工程有限公司│二百萬元│ 張素金 │八十二年間 │ │ │ │ │ │ 會計師 │ │ ├──┼─────┼────────┼────┼─────┼──────┤ │二二│ 子○○ │五甲鴻輝企業有限│一百萬元│ 正大會計 │八十二年間 │ │ │ │公司 │ │ 事務所 │ │ ├──┼─────┼────────┼────┼─────┼──────┤ │二三│ 寅○○ │鴻鑫水電工程有限│一仟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間 │ │ │ │公司 │ │ │ │ ├──┼─────┼────────┼────┼─────┼──────┤ │二四│ y○○ │有承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謝姓會計 │八十二年間 │ │ │ │ │ │ 師 │ │ ├──┼─────┼────────┼────┼─────┼──────┤ │二五│ 辰○○ │拓恆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黃姓會計 │八十一年一月│ │ │ │ │ │ 師 │間 │ ├──┼─────┼────────┼────┼─────┼──────┤ │二六│ e○○ │聖偉企業管理顧問│一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十二│ │ │ │有限公司 │ │ │月 │ ├──┼─────┼────────┼────┼─────┼──────┤ │二七│ 申○○○ │辛氏建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 陳姓會計 │八十一年間 │ │ │ │ │萬元 │ 師 │ │ ├──┼─────┼────────┼────┼─────┼──────┤ │二八│ S○○ │鼎成廣告事業有限│一百萬元│至信會計事│八十三年間 │ │ │ │公司 │ │務所 │ │ ├──┼─────┼────────┼────┼─────┼──────┤ │二九│ 戌○○ │育鑫工程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林姓會計 │八十一年間 │ │ │ │ │ │ 師 │ │ ├──┼─────┼────────┼────┼─────┼──────┤ │三十│ u○○ │岡旭廚具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十月│ │ │ │ │ │ │二十八日 │ ├──┼─────┼────────┼────┼─────┼──────┤ │三一│ x○○ │復安貿易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戴貴裕 │八十一年間 │ ├──┼─────┼────────┼────┼─────┼──────┤ │三二│ J○○ │森偉電子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李瑞霖 │八十一年七月│ │ │ │ │ │ │二十九日 │ ├──┼─────┼────────┼────┼─────┼──────┤ │三三│ K○○○ │毓利工程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朱淑貞 │八十一年八月│ │ │ │ │ │ 會計師 │間 │ ├──┼─────┼────────┼────┼─────┼──────┤ │三四│ s○○ │寬達廣告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陳美惠 │八十一年間 │ ├──┼─────┼────────┼────┼─────┼──────┤ │三五│ U○○ │美玫有限公司 │一百萬元│ 廖小姐 │八十一年五月│ │ │ │ │ │ │二十一日 │ ├──┼─────┼────────┼────┼─────┼──────┤ │三六│ A○○ │江河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林順龍 │八十一年七月│ │ │ │ │ │ │十一日 │ ├──┼─────┼────────┼────┼─────┼──────┤ │三七│ 甲乙○ │新裕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五月│ │ │ │ │ │ │一日 │ ├──┼─────┼────────┼────┼─────┼──────┤ │三八│ D○○ │福緣木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間 │ ├──┼─────┼────────┼────┼─────┼──────┤ │三九│ N○○ │祈通企業有限公司│一千萬元│ 黃明生 │八十二年間 │ ├──┼─────┼────────┼────┼─────┼──────┤ │四十│ P○○ │又錫貿易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十一│ │ │ │ │ │ │月 │ ├──┼─────┼────────┼────┼─────┼──────┤ │四一│ F○○ │新永水電企業有限│三百萬元│ 誠偉會計 │八十一年十二│ │ │ │公司 │ │ 事務所 │月 │ ├──┼─────┼────────┼────┼─────┼──────┤ │四二│ 甲己○ │亞協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朱淑真 │ 八十一年間 │ ├──┼─────┼────────┼────┼─────┼──────┤ │四三│ f○○ │堅吉工程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洪敏富 │八十一年八月│ │ │ │ │ │ 會計師 │二十七日 │ ├──┼─────┼────────┼────┼─────┼──────┤ │四四│ g○○ │揚裕企業有限公司│二百萬元│ 煌吉會計 │八十一年八月│ │ │ │ │ │ 事務所 │ 七日 │ ├──┼─────┼────────┼────┼─────┼──────┤ │四五│v○○○ │安倍樂企業有限公│三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間 │ │ │ │司 │ │ │ │ ├──┼─────┼────────┼────┼─────┼──────┤ │四六│ 辛○○ │聯轟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溫姓會計 │八十一年間 │ │ │ │ │ │ 師 │ │ ├──┼─────┼────────┼────┼─────┼──────┤ │四七│ h○○ │曉緯企業有限公司│六百萬元│ 劉正祺會 │八十一年間 │ │ │ │ │ │ 計師 │ │ ├──┼─────┼────────┼────┼─────┼──────┤ │四八│ G○○ │泉才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間 │ ├──┼─────┼────────┼────┼─────┼──────┤ │四九│ 丑○○ │東弘資訊有限公司│一千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間 │ ├──┼─────┼────────┼────┼─────┼──────┤ │五十│ 宇○○ │總績金屬實業有限│一百萬元│ 一誠會計 │八十一年三月│ │ │ │公司 │ │ 事務所 │十五日 │ ├──┼─────┼────────┼────┼─────┼──────┤ │五一│ p○○ │裕鵬建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廣信益全會│八十一年七月│ │ │ │ │萬元 │計事務所 │ │ ├──┼─────┼────────┼────┼─────┼──────┤ │五二│ 天○○ │隆曜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 謝雪妙 │八十二年間 │ ├──┼─────┼────────┼────┼─────┼──────┤ │五三│ k○○ │祥齊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間 │ ├──┼─────┼────────┼────┼─────┼──────┤ │五四│ X○○ │寒山實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九月│ │ │ │ │ │ │二十二日 │ ├──┼─────┼────────┼────┼─────┼──────┤ │五五│ w○○ │巨沅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龍暘會計 │八十二年四月│ │ │ │ │ │事務所 │十二日 │ ├──┼─────┼────────┼────┼─────┼──────┤ │五六│ 宙○○ │高忠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翔大會計師│八十二年一月│ │ │ │ │ │事務所 │間 │ ├──┼─────┼────────┼────┼─────┼──────┤ │五七│ 丙○○ │當得貿易有限公司│五百萬元│梁靜茹記帳│八十一年 │ │ │ │ │ │業者 │ │ ├──┼─────┼────────┼────┼─────┼──────┤ │五八│ C○○ │神旺貿易有限公司│五百萬元│ 吳福水 │八十二年四月│ │ │ │ │ │ │間 │ ├──┼─────┼────────┼────┼─────┼──────┤ │五九│ 陳妙英 │信豐保險代理人有│二百萬元│陳姓會計師│八十二年 │ │ │ │限公司 │ │ │ │ ├──┼─────┼────────┼────┼─────┼──────┤ │六十│ 乙○○ │帝恩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正德會計事│八十一年 │ │ │ │ │ │務所 │ │ ├──┼─────┼────────┼────┼─────┼──────┤ │六一│ 午○○ │丁禾實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林姓會計師│八十一年九月│ │ │ │ │ │ │十九日 │ ├──┼─────┼────────┼────┼─────┼──────┤ │六二│ 甲戊○ │銲威企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陳姓記帳員│八十一年間 │ ├──┼─────┼────────┼────┼─────┼──────┤ │六三│ M○○ │日宣善有限公司 │一百萬元│林姓會計師│八十一年間 │ ├──┼─────┼────────┼────┼─────┼──────┤ │六四│ 玄○○ │傳說實業有限公司│五百萬元│林錦賢 │八十二年 │ │ │ │ │ │會計師 │ │ ├──┼─────┼────────┼────┼─────┼──────┤ │六五│ 甲丙○ │楓祥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林清喜 │八十一年七月│ │ │ │ │ │會計師 │ │ ├──┼─────┼────────┼────┼─────┼──────┤ │六六│ 甲甲○ │順安康企業有限公│一百萬元│朱姓會計師│八十二年三月│ │ │ │司 │ │ │ │ ├──┼─────┼────────┼────┼─────┼──────┤ │六七│ 庚○○ │康培尼爾實業有限│五百萬元│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十一│ │ │ │公司 │ │ │月 │ ├──┼─────┼────────┼────┼─────┼──────┤ │六八│ 戊○○ │展升建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某會計師 │八十一年六月│ │ │ │ │萬元 │ │ │ ├──┼─────┼────────┼────┼─────┼──────┤ │六九│ H○○ │璽暉建設有限公司│二千五百│劉姓會計師│八十一年七月│ │ │ │ │萬元 │ │二十九日 │ ├──┼─────┼────────┼────┼─────┼──────┤ │七十│ E○○ │順工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蔡姓會計師│八十一年八月│ │ │ │ │ │ │十八日 │ ├──┼─────┼────────┼────┼─────┼──────┤ │七一│ 洪安全 │仕鑫電器有限公司│一百萬元│謝曉君會計│八十二年五月│ │ │ │ │ │師 │間 │ ├──┼─────┼────────┼────┼─────┼──────┤ │七二│ d○○ │有順有限公司 │五十萬元│ 陳小姐 │八十二年五月│ │ │ │ │ │ │七日 │ ├──┼─────┼────────┼────┼─────┼──────┤ │七三│ j○○○ │久勝農產有限公司│五百萬元│林鳳秀會計│八十四年 │ │ │ │ │ │師 │ │ └──┴─────┴────────┴────┴─────┴──────┘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編號│被告姓名 │ 公司名稱 │資本額或│ 代辦人 │設立登記或增│ │ │ │ │ 資金額 │ │ 資登記時 │ ├──┼─────┼────────┼────┼─────┼──────┤ │ 一 │ 卯○○ │匯成建設股份有限│二千五百│陽明事務所│八十二年四月│ │ │ │公司 │萬元 │徐姓男子 │間 │ ├──┼─────┼────────┼────┼─────┼──────┤ │ 二 │ l○○ │杉龍企業股份有限│五百萬元│ 陳淑美 │八十二年間 │ │ │ │公司 │ │ │ │ ├──┼─────┼────────┼────┼─────┼──────┤ │ 三 │ q○○ │世界通貿易股份有│一百萬元│ 黃姓 │八十年間 │ │ │ │限公司 │ │ 會計師 │ │ ├──┼─────┼────────┼────┼─────┼──────┤ │ 四 │ I○○ │鴻益吉工程股份有│一百萬元│ 張姓 │八十二年間 │ │ │ │限公司 │ │ 會計師 │ │ ├──┼─────┼────────┼────┼─────┼──────┤ │ 五 │ 林偉武 │國祐科技股份有限│三百萬元│ 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間 │ │ │ │公司 │ │ │ │ ├──┼─────┼────────┼────┼─────┼──────┤ │ 六 │ 黃○○ │漢佳精密工業股份│一百萬元│ 林小姐 │八十二年四月│ │ │ │有限公司 │ │ │十七日 │ ├──┼─────┼────────┼────┼─────┼──────┤ │ 七 │ r○○ │唯馨企業股份有限│五百萬元│陳姓記帳業│八十四年間 │ │ │ │公司 │ │者 │ │ ├──┼─────┼────────┼────┼─────┼──────┤ │ 八 │ 丁○○ │僑元建設股份有限│二千五百│正大會計事│八十一年八月│ │ │ │公司 │萬元 │務所 │ │ ├──┼─────┼────────┼────┼─────┼──────┤ │ 九 │ z○○ │曜福建設開發股份│一千五百│東北會計事│八十三年間 │ │ │ │有限公司 │萬元增資│務所 │ │ │ │ │ │至二千五│ │ │ │ │ │ │百萬元 │ │ │ ├──┼─────┼────────┼────┼─────┼──────┤ │ 十 │ 癸○○ │明盛條碼印刷股份│二千五百│正大會計事│八十二年四月│ │ │ │有限公司 │萬元 │務所 │ │ ├──┼─────┼────────┼────┼─────┼──────┤ │十一│ T○○ │建鼎環境工程顧問│一千萬元│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五月│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二│ n○○ │福茂通運股份有限│三千萬元│陳後生會計│八十二年 │ │ │ │公司 │ │師 │ │ ├──┼─────┼────────┼────┼─────┼──────┤ │十三│O○○○ │慧琳國際股份有限│五百萬元│盧姓會計師│八十二年四月│ │ │ │公司 │ │ │間 │ ├──┼─────┼────────┼────┼─────┼──────┤ │十四│ W○○ │晨軒實業股份有限│一百二十│某會計師 │八十二年 │ │ │ │公司 │萬元 │ │ │ ├──┼─────┼────────┼────┼─────┼──────┤ │十五│ 甲○○ │冠軍航空貨運承攬│三百萬元│正大會計事│八十二年 │ │ │ │股份有限公司 │ │務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