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金城
- 被告
- 裕哲電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