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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惠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金城
被告
裕哲電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黃惠玲

書記官 林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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