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高思大
- 被告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重製「阿虎」光碟貳片、影片出租紀錄壹 本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影片出租紀錄貳本、電腦出租紀錄壹張、會員 租片方式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重製「阿虎」光碟貳片、影片出租紀錄參本、電腦出租紀錄壹張、會員租片方式壹張 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復於八十五年間因涉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八月,均確定在案,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執行指揮 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詎不知悔悟,既為設於高雄市三民區 ○○○路一七九號「E世代光碟中心」之負責人,以出租影音光碟片(VCD、 DVD)為業,明知「阿虎」影片,係香港商中國星國際發行有限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專屬授權予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 ;「全職殺手」影片,係香港商天幕電影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 「紅磨坊」、「怪醫杜立德2」影片,係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均專屬授權予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 ,竟意圖營利,未經勝琦公司、得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在 上址店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燒錄器,擅自重製「阿虎」影音光碟之方法 (簡稱VCD,一部影片有二片光碟),將之藏放在上址店內之房間中,以會員 者每部影片新台幣(以下同)五元,非會員每部影片五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 定客人,侵害勝琦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又另於九十一年一月初,向其妻所經營之 「新世代出租光碟館」調取如附表所示「全職殺手」、「紅磨坊」、「怪醫杜立 德2」等正版光碟後,擅自將上開影片陳列於「E世代光碟中心」之陳列架上, 連續多次以每部影片六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嗣分別於九十年一月 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經警會同得利 公司代理人陳佳松、勝琦公司代理人乙○○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及「阿虎」影片之光碟二片、影片出租紀錄三本、電腦出租 紀錄一張、會員租片方式一張。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勝琦公司訴請高雄市政府楠梓分局移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陳佳松等指訴之情 節相符,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及被告擅自重製之「阿虎」影本光碟(一部影 片二片光碟)、影片出租紀錄二本、電腦出租紀錄一張、會員租片方式一張可稽 ,且上開影本之著作權均屬前揭著作財產權人公司所有,亦有授權書、合約書、 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資料等在卷足憑;又附表所示之光碟雖均屬具有版權之由著作 權人公司製作之光碟,惟該等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權均歸著作財產權所屬之 得利公司所有,僅因「新世代出租光碟館」與得利公司簽有「得利影視數位聯盟 契約書」,故由得利公司提供影片光碟供「新世代出租光碟館」出租客戶之用, 得利公司每年收取影片物流費三萬元,每月收取電腦維修費一千六百元,且出租 之獲利,由光碟出租店與得利公司平分,光碟出租店無須買受各該影片光碟之代 價,但該光碟之所有權仍歸得利公司;此與單支授權之方式,係賣斷影片光碟, 則光碟所有權已歸單支授權之買受人,而買受人可自行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 著作權公司對之均無權干涉之情形,顯不相同,此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 本院審訊時陳述綦詳(本院卷第四五頁),且提供空白之得利影視數位聯盟契約 書一份卷附可參,被告復於審理時自承僅「新世代出租光碟館」曾與得利公司簽 有上開得利影視數位聯盟契約,其所經營之「E世代光碟中心」並未與得利公司 簽有上開契約等語甚明(本院卷第五四頁),從而被告擅將「新世代出租光碟館 」之正版光碟移轉至「E世代光碟中心」出租不特定客戶,即已構成擅自以出租 方法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意圖 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及九十一年 一月間所為上開犯行,惟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而本案 被告所為,依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規定,係構成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之擅自重製罪,其有期徒刑之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六月」,然據修正後之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 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被告另犯修 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法定 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然依修正後之著作權 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 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亦以修 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所為上開二項犯行均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之規定。又被告所為多次意圖營利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各罪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次就被告曾於 八十四年間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復於八 十五年間因涉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確定在 案,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月確定,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三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五年以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就連續意 圖營利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部分,遞加重之。另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曾犯詐欺、妨害自由等 罪,均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且已執行完畢,業如前述,竟無悔悟,又 為本件犯行,足見其素行非佳,惟衡酌其所出租客戶之光碟原屬正版產品,且數 量僅有如附表之三部影片,重製光碟亦僅有一部影片,所生實害尚輕,又犯罪後 ,已坦供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以及未賠償著作財產權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重製「阿虎」光碟二片及影片出租紀錄一本,均係被告 犯重製罪所用之物,且影片出租紀錄係被告所有,均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 條規定沒收;另影片出租紀錄二本、電腦出租紀錄一張、會員租片方式一張,係 被告犯擅自出租侵害著作財產權罪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依修正後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沒收。至附表所示光碟部分,雖亦為被告供出租侵害著作 財產權所用之物,惟依上開得利影視數位聯盟契約書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其所有 權既仍屬得利公司,自不得諭知沒收,併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三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天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高思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語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日 附錄條文: 著作權法【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修正】 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 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片名 │數量 │著作權人 │ │ │ │每部影片均│ │ │ │ │有二片光碟│ │ ├───┼─────────────┼─────┼───────────┤ │一 │紅磨坊 │二部影片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片光碟 │ │ ├───┼─────────────┼─────┼───────────┤ │二 │全職殺手 │一部影片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片光碟 │ │ ├───┼─────────────┼─────┼───────────┤ │三 │怪醫杜立德2 │一部影本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片光碟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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