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八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黃榮作律師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丁○○、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處有期徒刑壹年。丙○○部分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壹萬零陸佰伍拾捌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參仟玖佰壹拾柒片及訂購目錄參拾玖張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丁○○仍不知悔改,明知其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以電話訂貨方式,向綽號「阿成」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五元至十七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及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影音光碟片,為未經各該附表所示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由他人擅自重製各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非法盜版錄音、視聽著作重製物,竟基於意圖營利而為常業之犯意,透過友人或下線攤販之介紹,以電話聯絡方式,與有意批購盜版光碟片轉售牟利之不特定人約定光碟品名及數量暨交貨地點,再騎乘機車將客戶訂購之盜版光碟片載運至約定地點交貨取款,賺取每片三元至五元不等之差價,並以之為常業;又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在高雄市某夜市,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丁○○,明知丁○○所販售之光碟片均係未經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由他人擅自重製該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非法盜版錄音著作、視聽著作重製物,竟亦基於相同之營利意圖及常業犯意,並基於與丁○○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每片二十元之價格,打電話向丁○○訂購其所需之盜版光碟片後,將欲轉售之盜版光碟名稱編輯成目錄,並於其上記載化名「小馬」、「阿達」及聯絡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自行散發予一般店家,再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賺取差價,並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丁○○與丙○○相約至高雄市○○區○○路與重上街交岔路口進行買賣交易時,為警當場逮捕查獲,並於丁○○及丙○○出於自願性同意之情形下,在丁○○所騎乘車牌號碼OJN-885號機車搜索扣押盜版音樂光碟二百六十四片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七十片,在丙○○駕駛之車牌號碼UT-6653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押訂購目錄三十九張、盜版音樂光碟二百一十四片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二百一十四片,丁○○並主動帶同警察至位於高雄市○○○路三0二巷三十九號倉庫搜索,並自倉庫內扣押盜版音樂光碟片九千八百一十七片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三千六百三十三片,共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零六百五十八片及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三千九百一十七片。
三、案經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丁○○及丙○○固坦承前揭買賣盜版光碟及查獲之事實,惟否認有常業之犯意,被告丁○○辯稱:是前次查獲之存貨,賣正版光碟已有二、三十年云云;被告丙○○亦辯稱:是美髮業的設計師,只是兼著賣云云;被告丁○○之辯護意旨亦稱:被告係九十二年一月底、二月初向「阿成」批盜版光碟來轉售,被告從事土地買賣因大環境逆轉而經濟拮据,負債不少,被告想在農曆春節期間能貼補家用及還債,乃向「阿成」進貨,俾與被告原先放置於倉庫之舊品一起銷售,以減少損失,被告從事正版光碟販售暨水果攤維生,因為農曆春節買氣較旺而擬於春節期間販賣,絕無常業犯意,應係連續犯;又被告為一家之主,體弱多病,兩鬢白髮,配偶無業,岳母痴呆又高齡七十八歲需被告夫婦照顧,女兒蔡宜娟尚就讀文藻外語學院,為生活還債而再次犯錯,與一般作奸犯科貪圖享受者大異其趣,從輕量處最低度之刑等語。惟查右揭事實,有左列證據為證:
㈠有告訴代理人乙○○、戊○○、甲○○於警詢時指訴綦詳。
㈡復有查獲現場照片二十六幀、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暨侵害數量清冊三份、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正版著作權發行證明文件各一件及扣押筆錄二件附卷可參。
㈢另有如附表一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零六百五十八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三千九百一十七片及自丙○○駕駛之車牌號碼UT-6653號自用小客車上搜得之訂購目錄三十九張扣案可查。
㈣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丁○○所有經警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數量多達一萬零八十一片,盜版影音光碟數量亦高達三千三百四十片,被告丙○○所有經警查獲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則有五百七十七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則有二百一十四片,數量均達相當之商業經濟規模,被告丙○○更印製訂購目錄三十九張,且其於偵查中亦自承:「二、三個月前,陸續向他訂貨,賣給同事及美髮店的客人。」等語(詳見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被告丁○○亦自承賣盜版光碟係為貼補家用維生,顯見被告等二人均係反覆以意圖營利而交付盜版光碟之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縱令其有其他職業,依前開判例意旨,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
㈤綜上所述,被告丁○○及丙○○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丁○○及丙○○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常業罪。被告二人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成」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以一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查丁○○甫於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爰審酌被告丁○○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對智慧財產權秩序毫無尊重之意,被告丙○○則有違反妨害兵役條例前科,其二人明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係他人擅自重製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竟仍予以販入後售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利,漠視著作權人為著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輕易以販賣盜版品之手段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且被告丁○○經警查獲之盜版光碟數量龐大,對著作財產權人之經濟利益侵害極大,及被告二人犯後坦承大部分犯罪事實,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因貪慾圖利,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審及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萬零六百五十八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三千九百一十七片,分屬被告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及被告丙○○(附表一及附表三)所有,訂購目錄三十九張為被告丙○○所有,且均為被告二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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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盜版錄音著 │被侵害音樂著作│ 著作(發行)權人 │數量│
│號│ 作名稱 │ │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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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心潔MAN&WOMAN等 │愛錯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1018│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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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燕姿 未完成 等 │神奇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934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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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許慧欣 孤單芭蕾 等│孤單芭蕾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3 │
│ │ │ │公司 │ │
├─┼─────────┼───────┼──────────┼──┤
│4│周蕙 蕙兒絕版 等 │流城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32 │
│ │ │ │公司 │ │
├─┼─────────┼───────┼──────────┼──┤
│5│江蕙 紅線 等 │紅線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553 │
├─┼─────────┼───────┼──────────┼──┤
│6│阿杜 堅持到底 等 │堅持到底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713 │
│ │ │ │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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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西城男孩 真愛無敵 │SWEETIT AGAIN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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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NERGY 無懈可擊 等│末日秀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767 │
│ │ │ │公司 │ │
├─┼─────────┼───────┼──────────┼──┤
│9│5566 IST ALBUM 等 │鎗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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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 TOGETHER 等 │白色戀歌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873 │
│ │ │ │公司 │ │
├─┼─────────┼───────┼──────────┼──┤
││梁靜茹 美麗人生 等│為我好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54 │
│ │ │ │公司 │ │
├─┼─────────┼───────┼──────────┼──┤
│12│張學友 他在那裡 等│他在那裡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139 │
│ │ │ │公司 │ │
├─┼─────────┼───────┼──────────┼──┤
│13│永邦 COME 等 │大爺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9 │
├─┼─────────┼───────┼──────────┼──┤
│14│張清芳 雙陳故事 等│最後一夜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335 │
├─┼─────────┼───────┼──────────┼──┤
│15│芮恩 │白色羽毛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4 │
│ │ │ │司 │ │
├─┼─────────┼───────┼──────────┼──┤
│16│徐婕兒 愛之初 等 │愛之初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275 │
│ │ │ │公司 │ │
├─┼─────────┼───────┼──────────┼──┤
│17│彭佳慧 暢情錄 等 │自從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690 │
├─┼─────────┼───────┼──────────┼──┤
│18│林曉培 不知好歹 等│不知好歹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245 │
├─┼─────────┼───────┼──────────┼──┤
│19│周杰倫 八度空間 等│半獸人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104 │
│ │ │ │司 │ │
├─┼─────────┼───────┼──────────┼──┤
│20│蕭瀟 Xiao2│花 │全員集合音樂股份有限│2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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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538 │
├─────────────────────────────────┤
│未標明著作財產權人部分:5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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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倉庫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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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中文片名 │權 利 人│侵害物│備 註│
│ │ │(簡 稱)│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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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皇家威龍 │迪士尼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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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火焰未日 │同右 │20 │ │
├──┼────────┼─────┼───┼────┤
│3 │星際寶貝 │同右 │4 │ │
├──┼────────┼─────┼───┼────┤
│4 │靈異象限 │同右 │6 │ │
├──┼────────┼─────┼───┼────┤
│5 │美麗蹺家人 │同右 │4 │ │
├──┼────────┼─────┼───┼────┤
│6 │冰狗任務 │同右 │2 │ │
├──┼────────┼─────┼───┼────┤
│7 │月光旅程 │同右 │16 │ │
├──┼────────┼─────┼───┼────┤
│8 │哈利波特(神祕的 │華納 │2 │ │
│ │魔法石) │ │ │ │
├──┼────────┼─────┼───┼────┤
│9 │貼身情人 │同右 │32 │ │
├──┼────────┼─────┼───┼────┤
│ │哈利波特(消失的 │同右 │28 │ │
│ │密室) │ │ │ │
├──┼────────┼─────┼───┼────┤
│ │老大靠邊閃2(歪 │同右 │40 │ │
│ │打正著) │ │ │ │
├──┼────────┼─────┼───┼────┤
│ │星際冒險王 │同右 │6 │ │
├──┼────────┼─────┼───┼────┤
│ │嚇破膽 │同右 │1 │ │
├──┼────────┼─────┼───┼────┤
│ │史酷比 │同右 │6 │ │
├──┼────────┼─────┼───┼────┤
│ │無可救藥愛上你 │同右 │60 │ │
├──┼────────┼─────┼───┼────┤
│ │我的希臘婚禮 │同右 │36 │ │
├──┼────────┼─────┼───┼────┤
│ │血腥拼圖 │同右 │12 │ │
├──┼────────┼─────┼───┼────┤
│ │老大靠邊閃 │同右 │20 │ │
├──┼────────┼─────┼───┼────┤
│ │夜魔俠 │福斯 │144 │ │
├──┼────────┼─────┼───┼────┤
│ │索拉力星 │同右 │4 │ │
├──┼────────┼─────┼───┼────┤
│ │玩命快遞 │同右 │34 │ │
├──┼────────┼─────┼───┼────┤
│ │非法正義 │同右 │4 │ │
├──┼────────┼─────┼───┼────┤
│ │街頭痞子 │環球 │4 │ │
├──┼────────┼─────┼───┼────┤
│ │出軌 │福斯 │4 │ │
├──┼────────┼─────┼───┼────┤
│ │燕尾服 │環球 │14 │ │
├──┼────────┼─────┼───┼────┤
│ │紅龍 │同右 │14 │ │
├──┼────────┼─────┼───┼────┤
│ │七夜怪談(西洋篇)│同右 │12 │ │
│ │ │ │ │ │
├──┼────────┼─────┼───┼────┤
│ │神鬼交鋒 │同右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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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傭變鳳凰 │哥倫比亞 │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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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牌間諜 │同右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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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B星際戰警2 │同右 │8 │(單片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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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蜘蛛人 │同右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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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姐不辣 │同右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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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戒二部曲(雙城 │新線 │21 │ │
│ │奇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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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刀鋒戰士2 │同右 │4 │ │
├──┼────────┼─────┼───┼────┤
│ │街頭王 │同右 │6 │ │
├──┼────────┼─────┼───┼────┤
│ │錢進哈佛 │哥倫比亞 │4 │ │
├──┼────────┼─────┼───┼────┤
│ │一家之鼠2 │同右 │4 │(單片裝)│
│ │ │ │ │ │
├──┼────────┼─────┼───┼────┤
│ │王牌大間諜3 │新線 │4 │ │
├──┼────────┼─────┼───┼────┤
│ │虛擬偶像 │同右 │16 │ │
├──┼────────┼─────┼───┼────┤
│ │八脚怪 │華納 │5 │(單片裝)│
│ │ │ │ │ │
├──┼────────┼─────┼───┼────┤
│ │獵風行動 │米高梅 │4 │ │
├──┼────────┼─────┼───┼────┤
│ │防彈武僧 │同右 │2 │ │
├──┼────────┼─────┼───┼────┤
│ │誰與爭鋒 │聯美股份 │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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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時刻 │派拉蒙 │28 │ │
├──┼────────┼─────┼───┼────┤
│ │時時刻刻 │同右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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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拯救莎拉 │同右 │20 │ │
├──┼────────┼─────┼───┼────┤
│ │星戰啟示錄 │同右 │66 │ │
├──┴────────┴─────┼───┼────┤
│共 計 │10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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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明著作財產權部分:2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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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汽車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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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中文片名 │權 利 人│侵害物│備 註│
│ │ │(簡 稱)│數 量│ │
├──┼────────┼─────┼───┼────┤
│1 │星際寶貝 │迪士尼 │2 │ │
├──┼────────┼─────┼───┼────┤
│2 │夢不落帝國 │同右 │2 │ │
├──┼────────┼─────┼───┼────┤
│3 │泰山 │同右 │2 │ │
├──┼────────┼─────┼───┼────┤
│4 │A.I人工智慧 │華納 │3 │ │
├──┼────────┼─────┼───┼────┤
│5 │關鍵報告 │福斯 │3 │ │
├──┼────────┼─────┼───┼────┤
│6 │出軌 │同右 │2 │ │
├──┼────────┼─────┼───┼────┤
│7 │一家之鼠2 │哥倫比亞 │3 │ │
├──┼────────┼─────┼───┼────┤
│8 │限制級戰警 │同右 │4 │ │
├──┼────────┼─────┼───┼────┤
│9 │魔戒首部曲 │新線 │1 │ │
├──┼────────┼─────┼───┼────┤
│ │勇士們 │派拉蒙 │2 │ │
├──┴────────┴─────┼───┼────┤
│共 計 │24 │ │
├─────────────────┴───┴────┤
│未標明著作財產權人部分: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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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機車部分)
┌──┬────────┬─────┬───┬────┐
│編號│ 中文片名 │權 利 人│侵害物│備 註│
│ │ │(簡 稱)│數 量│ │
├──┼────────┼─────┼───┼────┤
│1 │皇家威龍 │迪士尼 │10 │ │
├──┼────────┼─────┼───┼────┤
│2 │夜魔俠 │福斯 │30 │ │
├──┴────────┴─────┼───┼────┤
│共 計 │40 │ │
├─────────────────┴───┴────┤
│未標明著作財產權人部分:30 │
└──────────────────────────┘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