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七號), 暨移請本院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簽帳單各 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己○○」署押各壹枚;編號七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 十五、十七所示之簽帳單各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壹枚;編號十八 所示之簽帳單各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曾犯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四○號、九 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與八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假釋出監,現仍於假釋期間,猶不知悔改,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㈠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許,從高 雄市○○區○○街一九六號六樓,以徒手扳開該棟建築物五樓具有防閑作用之冷 氣窗上之鐵片,侵入高雄市○○街一九六號五樓丙○○、己○○之住宅(侵入住 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丙○○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遠 東銀行、玉山銀行、荷蘭銀行與聯邦銀行等信用卡各一張,與己○○所有之聯邦 銀行信用卡兩張暨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零五元,得手後即據為己有,並連續 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時地,持上開所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示 之信用卡,至信用卡之各特約商店刷卡盜刷購物,總計共盜刷十九次,扣除附表 編號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九未盜刷成功,總計盜刷得逞之金額為五萬九 千零八十九元,並於各次盜刷成功消費時,同時偽簽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編號七 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至十八所示之簽名於信用卡簽帳單上(除編號 十八各聯係偽簽二枚簽名外,餘各聯皆偽簽一枚),復將其偽造完成之簽帳單, 交付特約商店人員而行使之,致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進 而交付乙○○所選購物品,更使發卡銀行於各特約商店請款時,誤信持卡人將依 約償還,因而代墊上揭消費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發卡銀行、真正名義 人己○○與丙○○兩人利益;㈡復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二時五十分許,至高雄市 苓雅區○○路六十號增得天主教堂之辦公室,徒手將該教堂辦公室具有防閑作用 之鋁窗拔下,進入該教堂辦公室內竊取九百三十二元及鍍金鈕釦五枚得手,嗣經 天主堂人員戊○○發現報警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己○○與丙○○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事實認定部分: 訊據被告乙○○坦承:其確有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許,從高雄市○○區 ○○街一九六號六樓,以徒手扳開該棟建築物五樓冷氣窗上之鐵片,侵入高雄市 ○○街一九六號五樓被害人丙○○、己○○之住宅,竊取丙○○所有之中國信託 銀行、花旗銀行、台新銀行、遠東銀行、玉山銀行、荷蘭銀行與聯邦銀行等信用 卡各一張,與己○○所有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兩張暨二千四百零五元得手;及於九 十二年五月一日二時五十分許,至高雄市○○區○○路六十號增得天主教堂之辦 公室,徒手將該教堂辦公室之鋁窗拔下,進入該教堂辦公室內竊取九百三十二元 及鍍金鈕釦五枚得手,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號之盜刷消費及偽簽簽帳單之犯 行;而編號十八之簽帳單上會偽簽二次被害人丙○○之簽名,係因商家比對信用 卡之簽名後,要求其再簽一次以資確認;而其僅有持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九所 示之信用卡盜刷消費,其他的信用卡皆遭其丟棄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十五 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訊問筆錄、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審判筆錄),核 與證人即聯邦銀行法務人員丁○○、證人即玉山銀行法務人員辛○○、證人即荷 蘭銀行法務人員庚○○於本院調查中,所述關於被害人己○○、丙○○於上述銀 行所申請信用卡遭盜刷之次數、金額及簽帳單等情形(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訊問筆錄);另證人甲○○證稱被告即為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十二時五十五分許 ,曾到高雄市○○○路三十一號「亞訊電信」,欲向其購買手機一支,金額為九 千一百六十七元,惟因刷卡刷不過去所以交易未成功,亦未讓被告在簽帳單上簽 名等語(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警詢筆錄,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訊問筆錄); 被害人己○○、丙○○於警詢中所指述遭竊盜及盜刷信用卡、被害人戊○○於警 詢亦指述遭竊盜等情,均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聯邦銀行信用卡中心冒用明細表 、玉山銀行冒用明細表、荷蘭銀行授權紀錄查詢表、荷蘭銀行未通知帳單單筆查 詢表各一紙,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編號七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十 七、十八簽帳單影本各一紙,「亞訊通信」錄影帶翻拍照片影本三紙在卷可稽, 均足佐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適用法律部分: ㈠高雄市○○區○○街一九六號五樓冷氣窗上之鐵片及高雄市○○區○○路六十號 增得天主教堂之辦公室鋁窗,客觀上均具有防閑之作用,性質上屬安全設備無訛 。是核被告乙○○所為,其至上開地點之行竊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被告在信用卡特約商店盜刷詐購貨物, 並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編號七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十七、十八 所示之簽帳單上偽簽署押後,並交還特約商店以行使,而致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係犯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在信用卡特約商店盜刷詐購貨物,惟 如附表所示之編號四、五、六、十二、十四、十九共六次未盜刷成功,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另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 、編號七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十七、十八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署 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不另論罪。又上開偽造文書行為,均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數次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行 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之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述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既遂 、未遂間,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越其他安全設備 竊盜罪論處。又被告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至高雄市○○區○○路六十號增得天主 教堂之辦公室之竊盜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該被告該部分之犯行,既經公 訴人移請併辦,本院認與已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 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併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乙○○前曾犯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 四○號、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與八月確定,經接續執行 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始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有卷附之台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猶 不知悔改,仍為上述犯行;而被告上述犯行,亦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己○○、丙○ ○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 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發卡銀行達成和解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茲儆懲。另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簽帳單各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 己○○」署押各一枚;編號七至編號十一、編號十三、編號十五、十七所示之簽 帳單各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編號十八所示之簽帳單各 聯單上,被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明 富 法 官 陳 業 鑫 法 官 吳 志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犯 罪 手 法│金額(元)│備 註│ ├──┼──────┼──────────┼──────────┼─────┼───┤ │一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四九八│持被害人己○○之聯邦│九一00 │交易成│ │ │十日十時十一│號「麗聲電話通訊行-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分。 │大順店」。 │5532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己○○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二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三十號│持被害人己○○之聯邦│四三九0 │交易成│ │ │十日十一時三│「三悅流行成衣」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十一分 │ │5532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己○○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三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三十號│持被害人己○○之聯邦│一六九0 │交易成│ │ │十日十一時三│「三悅流行成衣」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十六分 │ │5532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己○○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四│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三十一│持被害人己○○之聯邦│九一六七 │交易失│ │ │十日十二時五│號「亞訊電信」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敗(無│ │ │十五分 │ │553206號盜刷消費。 │ │簽帳單│ │ │ │ │ │ │)。 │ ├──┼──────┼──────────┼──────────┼─────┼───┤ │五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三一六號│持被害人己○○之聯邦│ 三九九 │交易失│ │ │十日十三時十│「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敗(無│ │ │六分 │司高雄市第九分公司」│553206號盜刷消費。 │ │簽帳單│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四三六號│持被害人己○○之聯邦│ 三一八 │交易失│ │ │十日十三時廿│「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敗(無│ │ │二分 │公司-瑞隆店」 │553206號盜刷消費。 │ │簽帳單│ │ │ │ │ │ │)。 │ ├──┼──────┼──────────┼──────────┼─────┼───┤ │七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一0九│持被害人丙○○之玉山│八八六二 │交易成│ │ │十日十一時十│之十七號「鑫盛通信有│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五分 │限公司」 │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八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十四號│持被害人丙○○之玉山│一000 │交易成│ │ │十日十二時十│「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分 │公司」 │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九 │九十二年一月│鳳山市○○○路一0六│持被害人丙○○之玉山│六三七二 │交易成│ │ │十日十三時七│號三樓「百家流通3C│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分 │量販-武慶」 │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十 │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六四二號│持被害人丙○○之玉山│ 三九九 │交易成│ │ │十日十五時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 │司高雄第二十分公司」│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十一│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街六五九號│持被害人丙○○之玉山│三九八0 │交易成│ │ │十日十五時八│一樓「寶島鐘錶股份有│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分 │限公司」 │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十二│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八十八│持被害人丙○○之玉山│五九七三 │店家取│ │ │十日十五時二│號「全虹通信大順店」│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消交易│ │ │十九分 │ │827606號盜刷消費。 │ │(無簽│ │ │ │ │ │ │帳單)│ │ │ │ │ │ │。 │ ├──┼──────┼──────────┼──────────┼─────┼───┤ │十三│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六十三│持被害人丙○○之玉山│六三00 │交易成│ │ │十日十五時三│號「真光-大順店」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功(簽│ │ │十七分 │ │827606號盜刷消費,偽│ │帳單二│ │ │ │ │簽丙○○之簽名於簽帳│ │聯)。│ │ │ │ │單上。 │ │ │ ├──┼──────┼──────────┼──────────┼─────┼───┤ │十四│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三三六號│持被害人丙○○之玉山│九000 │交易失│ │ │十日十五時五│「廣達通訊行」 │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 │敗(無│ │ │十二分 │ │827606號盜刷消費。 │ │簽帳單│ │ │ │ │ │ │)。 │ ├──┼──────┼──────────┼──────────┼─────┼───┤ │十五│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神腦國際企業股│持被害人丙○○之荷蘭│八二00 │交易成│ │ │十日十時三十│份有限公司六合營業所│商業銀行信用卡442355│ │功(簽│ │ │八分 │ │0000000000號盜刷消費│ │帳單三│ │ │ │ │,偽簽丙○○之簽名於│ │聯)。│ │ │ │ │簽帳單上。 │ │ │ ├──┼──────┼──────────┼──────────┼─────┼───┤ │十六│九十二年一月│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持被害人丙○○之荷蘭│ 九0六 │交易成│ │ │十日十二時九│司-六合發 │商業銀行信用卡442355│ │功(簽│ │ │分 │ │0000000000號盜刷消費│ │帳單三│ │ │ │ │,偽簽丙○○之簽名於│ │聯)。│ │ │ │ │簽帳單上。 │ │ │ ├──┼──────┼──────────┼──────────┼─────┼───┤ │十七│九十二年一月│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持被害人丙○○之荷蘭│三九九0 │交易成│ │ │十日十二時三│高雄市第八分公司 │商業銀行信用卡442355│ │功(簽│ │ │十八分 │ │0000000000號盜刷消費│ │帳單三│ │ │ │ │,偽簽丙○○之簽名於│ │聯)。│ │ │ │ │簽帳單上。 │ │ │ ├──┼──────┼──────────┼──────────┼─────┼───┤ │十八│九十二年一月│高雄市○○○路二五九│持被害人丙○○之荷蘭│三九00 │交易成│ │ │十日十三時四│號「震旦通信行」 │商業銀行信用卡442355│ │功(簽│ │ │十分 │ │0000000000號盜刷消費│ │帳單三│ │ │ │ │,偽簽丙○○之簽名於│ │聯)。│ │ │ │ │簽帳單上。 │ │ │ ├──┼──────┼──────────┼──────────┼─────┼───┤ │十九│九十二年一月│地點不詳 │持被害人丙○○之荷蘭│三九八0 │交易失│ │ │十日十五時九│ │商業銀行信用卡442355│ │敗(無│ │ │分 │ │0000000000號盜刷消費│ │簽帳單│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