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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徐美麗陳億芳鄭詠仁蔡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四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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