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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柯賢昇

  • 原告
    甲○○
  • 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甲○○ 張秀春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柯賢昇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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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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