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甲○○ 張秀春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三二號 法定代理人 柯賢昇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