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 訴 人 R○○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A○○ 號十樓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Y○○ 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P○○ 被 告 B○○○ 被 告 M○○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I○○ 號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O○○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卯○○ 七號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H○○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亥○○ 號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X○○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W○○ 弄一五號 一一五號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L○○ 被 告 地○○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K○○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D○○ 選任辯護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申○○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癸○○ 六樓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庚○○ 樓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俊昇律師 被 告 b○○ 被 告 V○○ 號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泰傑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 被 告 c○○ 一0號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神海工程股份有公司 代 表 人 G○○ 被 告 G○○ 三三號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灝明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T○○ 被 告 T○○ 被 告 丞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七樓 代 表 人 未○○ 七樓 被 告 宙○○ 被 告 南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天○○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蘇俊誠律師 被 告 翊峰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Z○○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C○○ 被 告 C○○ 公設辯護人 Q○○ 被 告 丁○○○包工業 樓 代 表 人 玄○○ 樓 被 告 玄○○ 樓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丙○○○包工業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董明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甲○○○包工業 代 表 人 F○○ 被 告 F○○ 被 告 翰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三號 代 表 人 戊○○ 之三號 被 告 戊○○ 被 告 S○○○股份有限公司 號一樓 代 表 人 辛○○ 樓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鄭曉東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智瀛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戌○○ 被 告 戌○○ 被 告 祐立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巳○○ 被 告 澄維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午○○ 代 表 人 辰○○ 被 告 榮成營造有限公司 號 代 表 人 乙○○ 號 被 告 旭勛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E○○○ 被 告 立宏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J○○○ 代 表 人 N○○ 被 告 群利營造有限公司 一樓 代 表 人 宇○○ 一樓 被 告 廣峰營造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U○○ 樓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酉○○○包工業 代 表 人 a○○ 被 告 大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丑○○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業經本院票傳、判決、裁定後,因被 告居住所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審判期日傳票,應 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中華民國 年度 字第 號判決、裁定,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理 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 因 案件,經本院定期審理、判決、裁定後,交由司法警察、郵務送達,據報被告住居所,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