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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О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一六九號「三和視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成吉思汗」系列影片,係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內蒙古仕奇集團專屬授權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特公司)在台發行之視聽著作,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意圖出租營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在上址店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等器具,擅自將前開視聽著作重製為錄影帶,公開陳列於店內貨架上,並以每捲新台幣(下同)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覽,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十五時許,為警持搜索票會同華特公司代理人甲○○在該處查獲,並扣得盜版之「成吉思汗」錄影帶第六至三十集共二十五捲等語,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訴訟繫屬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王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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