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О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戊○○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
- 被 告 丙○○
- 甲○○
- 乙○○
- 右三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訴辯護人 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戊○○、丙○○、甲○○、乙○○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等四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