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三二一0、六0 三五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 緩刑參年。附表一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影音光碟壹佰壹拾片、附表二所示侵害他人 著作權之音樂光碟壹佰柒拾伍片、價目標示牌壹面、投錢筒壹個及新臺幣貳仟柒佰元 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錄音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視聽著作,為未 經著作權財產人之授權,由他人擅自重製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重製物, 竟基於共同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受如附表一之影音光 碟一百一十片及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一百七十五片,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中午 十二時許,在高雄縣大社鄉○○村○○路之大覺寺廣場前擺設攤位陳列,並以每 片光碟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買三片送一片、買五片送二片方式標示於 價目表上,由欲購買之顧客自行選購並將價金投入投錢筒內,交付予不特定人, 嗣於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由乙○○指使甲○○,將手伸入前開投錢筒內抓起 數張佰元紙鈔時,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一百一十 片、音樂光碟一百一十七片、價目標示牌一面、投錢筒一個及投錢筒內之現金二 千七百元。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矢口否認右揭事實,被告乙○○辯稱:我沒有販賣盜版 光碟,我是賣套圈圈的,當日我叫甲○○去幫我買CD,我在旁邊調套圈圈的貨 ,因為我怕桶子裡面的錢不夠找,我叫甲○○先把四百元拿起來,我會再放五百 元進去,但是甲○○拿錢的時候,警察就來了云云;被告甲○○亦辯稱:我只是 去買盜版光碟,且警察當天沒有持搜索票云云,被告甲○○之父即輔佐人林田則 陳稱被告甲○○當完兵後精神有點問題等語。惟查右揭事實: ㈠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 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 、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可 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 命其提出或交付。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甲○○係因伸手入投錢筒內取錢,構成前述法律規定之現行犯,而為警察當 場逮捕,且附表一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影音光碟、附表二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音樂光碟、價目標示牌一面、投錢筒一個及筒內現金二千七百元得為本案犯罪 事實之證據,亦為得沒收之物,警察依前開法律規定逮捕被告甲○○,並扣押前 開物品,程序上並無違法之處,合先敘明。 ㈡證人即當日帶同警察前往逮捕被告甲○○之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 偕同警方在現場埋伏超過二小時,都沒有人去拿錢,一直到甲○○到攤位前面, 伸手將投錢筒內的錢取出時,我們才上前逮捕甲○○。」等語(詳見本院玖拾二 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核與前揭關於被告甲○○部分犯罪事實相符。 ㈢並有如附表一正版電影影音光碟著作權證明文件、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 基金會鑑識報告、附表二所示正版專輯音樂光碟封面各一件附卷可參,核與前述 證人證詞及前揭事實相符。 ㈣復有附表一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影音光碟、附表二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 光碟、價目標示牌一面、投錢筒一個及筒內現金二千七百元扣案查證,亦核與前 述證據顯示之事實相符。 ㈤被告乙○○雖辯稱:當日我叫甲○○去幫我買CD,我在旁邊調套圈圈的貨,因 為我怕桶子裡面的錢不夠找,我叫甲○○先把四百元拿起來,我會再放五百元進 去,但是甲○○拿錢的時候,警察就來了云云,被告甲○○亦辯稱:我只是去購 買CD云云,惟被告甲○○於為警查獲並逮捕當時並未挑選任何光碟,而係直接 伸手入投錢筒取錢,核與一般購買光碟之顧客交易方式有違,且其既未挑選光碟 ,則在欲購買之光碟片數目尚未確定情形下,如何有找錢之可能?且依一般交易 常理,如欲找錢應先交付五百元紙鈔,豈有先拿出投錢筒內金錢再放入五百元之 理?被告所辯顯與常情有違,並不足採。 ㈥參以被告甲○○係受被告乙○○指示伸手入投錢筒取錢之事實,為被告乙○○、 甲○○自白無誤,則被告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亦可認定 。 ㈦就被告甲○○精神狀態部分,雖據輔佐人林田陳稱其精神異常等語,並提出彰化 縣田尾鄉新興村辦公處證明書一件為證,惟被告甲○○精神狀態是否異常為專業 醫學問題,並非一般地方行政單位所能鑑定、判斷,無法依前開證明遽認被告甲 ○○精神異常,且本件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並非暴力型態犯罪,與輔佐人提出 之被告甲○○暴力破壞家中物品等證據並無關聯,無從在本件作為對被告甲○○ 有利之判斷,併此敘明。 ㈧綜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 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而觸犯同 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 之著作權罪。又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 照。本件被告乙○○、甲○○僅於查獲當日參與本件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 光碟及影音光碟,並非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亦據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依前開判例意旨,無法認定為常業犯 ,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乙○○、甲○○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四條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 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應予 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被告二人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 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及影音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 害多數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素行堪稱良好,明知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物均係他人擅自重製之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及影音光碟,竟仍予以販賣予 不特定之人以牟利,漠視著作權人為著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輕易以販賣侵害他 人著作權之品之手段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本不宜寬貸 ,惟念其屬初犯,且僅在查獲當日販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均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他人 著作權之影音光碟一百一十片、音樂光碟一百七十五片、價目標示牌一面、投錢 筒一個,係供被告二人犯罪所用之物,及現金二千七百元係被告二人犯罪所得, 且應均屬被告二人所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三、公訴意旨另以:乙○○、甲○○明知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五十六片(即除附 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及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外之扣案光碟),為未經著作權財 產人之授權,由他人擅自重製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重製物,竟基於共同 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收受,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中午十二 時許,在高雄縣大社鄉○○村○○路之大覺寺廣場前擺設攤位陳列,並以每片光 碟一百元之價格,買三片送一片、買五片送二片方式標示於價目表上,由欲購買 之顧客自行選購並將價金投入投錢筒內,交付予不特定人,嗣於同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許,由乙○○指使甲○○,將手伸入前開投錢筒內抓起數張百元紙鈔時,當 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五十六片,因認被告二人涉有著作權 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犯行。惟查: ㈠本件被告乙○○、甲○○僅於查獲當日參與本件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音樂光碟 及影音光碟,並非反覆以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無法認定為常業 犯,已如前述,是被告乙○○、甲○○應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罪。 ㈡又被告乙○○、甲○○就上開之盜版音樂光碟一百五十六片部分(即除附表一所 示之影音光碟及附表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外之扣案光碟)犯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並未提出告訴,公訴人就此部分提起 公訴即有未合。 ㈢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 本院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業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素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附表一:扣案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影音光碟: ┌──┬───────┬───────┬────────┬─────┐ │編號│中 文 片 名│英 文 片 名│權 利 人 │ 數 量 │ ├──┼───────┼───────┼────────┼─────┤ │ 一│小姐好辣 │the hot chick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八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二 │皇家威龍 │sjhanghai kn-│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八 │ │ │ │ight │份有限公司 │ │ ├──┼───────┼───────┼────────┼─────┤ │ 三 │星銀島 │treasure plan-│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一八 │ │ │ │et │份有限公司 │ │ ├──┼───────┼───────┼────────┼─────┤ │ 四 │嚇破膽 │ghost ship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 二 │ │ │ │ │公司 │ │ ├──┼───────┼───────┼────────┼─────┤ │ 五 │神鬼交鋒 │catch me if y-│美商美國環球影片│ 一0 │ │ │ │ou can │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六 │街頭痞子 │8 mile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 一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七 │紅龍 │red dragon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 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八 │七夜怪談 │the ring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 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九 │魔戒二部曲 │lord of the r-│美商新線製作股 │ 三六 │ │ │ │ing: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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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