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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五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曾逸誠洪乙心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五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玉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陳炳彰律師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陳慧錚律師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莊雯琇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甲○○、丙○○、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甲○○、丙○○、乙○○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所為均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販賣槍械、子彈之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三月三十日、五月三十日及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乙心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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