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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桂美唐中興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紀錦隆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係經由我國刑警單位協調菲律賓移民局逮獲後遣返回台,始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本案仍有共犯趙培勝等人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運輸手槍罪罪嫌重大,所犯乃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復延長羈押二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涉嫌運輸手槍罪罪嫌重大,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桂 美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莊 珮 君

書記官 呂 怜 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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