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乙○○、甲○○因92年度易字第1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黃三友、陳盈吉、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尚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 告 國本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92年度易字第11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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