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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黃三友陳盈吉林永村

原告
尚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國本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92年度易字第11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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