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尚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國本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乙○○、甲○○因92年度易字第11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