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原名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亞細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戴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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