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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莊崑山李育信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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