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莊崑山、李育信、曾鴻文
- 法定代理人乙○○、黃富雄
- 原告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 告 信安藥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曾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高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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