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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
唯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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