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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秀燕楊智守陳月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自訴人
順野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獅
被告
大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源
被告
大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德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順野電機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揭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林佳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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