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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徐美麗高增泓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因本案羈押甚久,近因祖父車禍住院,父親肺積水而身體不適,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予以羈押,再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及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業經本院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此有該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足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鄭詠仁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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