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方百正、郭任昇、葉文博
- 法定代理人辜濂松、趙揚清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維洲、賴廷政、張純芝、林莉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維洲 賴廷政 張純芝 林莉萍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金重訴字第1 號,原92年度訴字第2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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