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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一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莊崑山李育信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甲○○○住高雄
右訴訟代理人張榮作律師
被   告 丙○○
兼     乙○○
右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高泰建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黃宣撫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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