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二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