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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村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交易字第二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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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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