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163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戊○○ 男 33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戊○○對於自身犯行,坦承不諱,對於社會負面影響,悔不當初,將主動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及賠償相當數額之撫慰金。家中僅餘聲請人與母親同住,母親不識字,又在民國92年間罹患血癌第3 期,母親之食、衣、住、行,均由聲請人照顧,因母親生命剩下不到1 年之時間,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盡孝道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前因連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439 號、93年度偵字第13294 號提起公訴後,仍繼續涉犯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924 號、第21922 號、93年度偵緝字第2410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營偵字第10號、94年度偵字第2719號、第258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49號移送併辦,有事實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項 第5 款之規定,於94年7 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所涉如附表所示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及連續普通竊盜罪嫌,除據聲請人警詢時坦承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犯行,確為其所犯外,聲請人並於本院94年4 月6 日準備程序供承:附表編號2 至3 及編號8 之竊盜犯行,均為伊所犯等語不諱,並經證人甲○○、壬○○、吳文騰、庚○○、辛○○、丙○○、張金燕、己○○、洪慧如、周裕豐、乙○○證述明確,復有照片73幀、雲林縣警察局交通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影本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5 張、贓物認領收據4 紙、車輛車籍資料4 份,以及車號ZK-6847 號車輛失竊報案紀錄及所有人大鵬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證、車號TJ-6752 號車輛車籍資料作業查詢資料、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報表、EG-2908 號車籍資料及車輛竊盜失竊資料查詢報表、勘查採證同意書、刑事案件採驗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0403-GL 車輛尋獲輸入單各1 份附卷可稽,此外,尚有聲請人所有而供竊盜所用之螺絲起子2 支扣案可憑,堪認聲請人涉犯連續加重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聲請人自附表編號1 所示之93年4 月28 日 起,至附表編號9 所示之94年5 月26日止,所犯竊盜案件高達9 件,且被告因竊盜案件一再為警查獲後,竟全然不知省悟,仍繼續再犯,足認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應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既仍存在,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芬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方 法 │ 竊得財物 │ 查獲地點 │ │號│ │ │ │ │ │ ├─┼────┼──────┼───────┼──────┼──────┤ │一│93年4月 │壬○○位於高│以螺絲起子卸下│提款卡 4張、│93年4月28日7│ │ │28日12時│雄縣岡山鎮大│鐵皮屋之圍牆而│全民健康保險│時30分許,在│ │ │30分許 │庄里之「小岡│侵入壬○○之「│卡1張、普通 │高雄縣岡山鎮│ │ │ │山土雞城」鐵│小岡山雞城」鐵│大貨車駕駛執│嘉新西路80之│ │ │ │皮屋 │皮屋內,竊取蘇│照 │1號「綺夢園 │ │ │ │ │品潤置於其內之│ │飲食店」行竊│ │ │ │ │提款卡 4張、全│ │得手後,遂為│ │ │ │ │民健康保險卡 1│ │巡邏保全員發│ │ │ │ │張、普通大貨車│ │現,並報警逮│ │ │ │ │駕駛執照壹張得│ │捕。 │ │ │ │ │逞。 │ │ │ ├─┼────┼──────┼───────┼──────┤ │ │二│93年4 月│甲○○位於高│以螺絲起子穿破│現金新臺幣 │ │ │ │30日7 時│雄縣岡山鎮嘉│「綺夢園飲食店│3,100 元、音│ │ │ │許 │新西路80之1 │」之鐵皮屋圍牆│響遙控器、電│ │ │ │ │號「綺夢園飲│而侵入該店內,│動玩具IC板│ │ │ │ │食店」 │竊取甲○○放置│1 塊。 │ │ │ │ │ │於該處之現金新│ │ │ │ │ │ │臺幣3,100 元、│ │ │ │ │ │ │音響遙控器、電│ │ │ │ │ │ │動玩具IC板一│ │ │ │ │ │ │塊得逞。 │ │ │ ├─┼────┼──────┼───────┼──────┼──────┤ │三│93年7 月│高雄縣仁武鄉│徒手將庚○○於│「ZK-6847」 │93年7月1日凌│ │ │初 │名湖街旁 │92年7月8日失竊│號車牌2面。 │晨三時許在高│ │ │ │ │、現掛在不詳車│ │雄縣仁武鄉名│ │ │ │ │輛上之「ZK-684│ │光街158號前 │ │ │ │ │7」號車牌2面拆│ │,當場為警查│ │ │ │ │下而竊取之,再│ │獲。 │ │ │ │ │轉掛在自己所有│ │ │ │ │ │ │之「TJ-6752」 │ │ │ │ │ │ │號車上。 │ │ │ ├─┼────┼──────┼───────┼──────┼──────┤ │四│不詳時、│高雄市左營區│徒手竊取辛○○│「LC-0026」 │93年6月24日 │ │ │地 │榮民總醫院宿│所有車牌號碼為│號車牌2面。 │下午2時35分 │ │ │ │舍旁 │LC-0026號之車 │ │許於雲林縣斗│ │ │ │ │牌2面,並將該 │ │南鎮○○路與│ │ │ │ │二面車牌懸掛於│ │文昌路口違規│ │ │ │ │其所有未懸掛車│ │為警所查獲。│ │ │ │ │牌之自用小客車│ │ │ │ │ │ │後行駛。 │ │ │ ├─┼────┼──────┼───────┼──────┼──────┤ │五│93年7 月│高雄縣岡山鎮│竊取張金燕所有│「EG-2908」 │93年7月3日於│ │ │3 日 │國到 1號高速│,停放於鋒誠汽│號車牌2面。 │台南縣鹽水鎮○ ○ ○ ○○路岡山交流│車保養廠內之EG│ │新太路1巷22 │ │ │ │道下之「鋒誠│-2908號車輛車 │ │號行竊時,現│ │ │ │汽車保養廠」│牌2面得逞。 │ │場留下懸掛「│ │ │ │內。 │ │ │EG-2908」車 │ ├─┼────┼──────┼───────┼──────┤牌自小客車,│ │六│93年7 月│丙○○位於台│以活動扳手撬開│現金5、6千元│而為警循線查│ │ │3 日16時│南縣鹽水鎮新│丙○○所有之點│。 │獲。 │ │ │30分許 │太路1巷22號 │唱機,竊取其內│ │ │ │ │ │ │之新台幣10元硬│ │ │ │ │ │ │幣共5、6千元得│ │ │ │ │ │ │逞。 │ │ │ ├─┼────┼──────┼───────┼──────┼──────┤ │七│93年8 月│台南縣關廟鄉│以撬壞鐵門門鎖│點唱家卡拉O│93年8月28日 │ │ │28日13時│和平路35號東│方式侵入台南縣│K伴唱機主機│於台南縣關廟│ │ │50分許 │勢村長壽會 │關廟鄉○○路35│1台、選台器 │鄉○○路35號│ │ │ │ │號東勢村長壽會│1具、放映機 │東勢村長壽會│ │ │ │ │,竊取東勢村長│1台。 │行竊後,由警│ │ │ │ │壽會所有,而由│ │於鐵捲門拉柄│ │ │ │ │己○○管理之點│ │上採得指紋2 │ │ │ │ │唱家卡拉OK伴│ │枚而循線查獲│ │ │ │ │唱機主機、選台│ │。 │ │ │ │ │器及放映機各1 │ │ │ │ │ │ │台得逞。 │ │ │ ├─┼────┼──────┼───────┼──────┼──────┤ │八│94年1 月│台南縣善化鎮│以10元硬幣發動│車號0403-GL │94年2月4日下│ │ │31日18時│溪美里麻善大│車輛引擎方式竊│之自小貨車1 │午17時許,接│ │ │30分許 │橋下 │取丁○○於94年│部。 │獲丁○○報案│ │ │ │ │1月8日失竊之車│ │,而於於台南│ │ │ │ │號0403-GL自小 │ │縣安定鄉海寮│ │ │ │ │貨車得逞。並將│ │村124之1號前│ │ │ │ │車牌以鈑金補土│ │攔下,為警查│ │ │ │ │變造為0403-OL │ │獲。 │ │ │ │ │而供己使用。 │ │ │ ├─┼────┼──────┼───────┼──────┼──────┤ │九│94年5 月│臺中縣梧棲鎮│以螺絲起子1 支│現金2,53元、│94年5 月26日│ │ │26日4時 │港埠路「福大│撬開乙○○設於│金嗓伴唱機台│22時40分許,│ │ │許 │錦業公司」對│該址檳榔攤之鐵│及黃金戒指1 │在苗栗縣通宵│ │ │ │面 │門門鎖,進入該│枚。 │鎮內島里16之│ │ │ │ │檳榔攤內,竊取│ │號「欣園民宿│ │ │ │ │現金2,53元、金│ │」內,為警查│ │ │ │ │嗓伴唱機台及黃│ │獲。 │ │ │ │ │金戒指1 枚得逞│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