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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一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八八八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五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故意,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二三六巷九八弄七號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放在施食器以燒烤加熱後再吸食其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一次。嗣為警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許,在上開住處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高市凱醫檢字第○一六二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八八八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五五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滿,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參,其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判決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追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應依法追訴。」本件被告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次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曾先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未戒絕毒品,足見其並無悔意,且戒斷毒癮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僅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v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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