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 律師 姜宜君 律師 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0五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七七八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七六四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又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 年,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 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及十月間,在高雄縣仁武鄉○○○路後港巷八十六之六號虛 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藉由報紙廣告購得發票人分別為詹生傳、方明煌、周 璟棋之空白支票計六十張,據以向外陸續詐取貨品等財物。乙○○、丙○○則分 別以「林志輝」及「蘇慶瑞」名義,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日止 ,先向如附表所示之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以小額方式進貨,並立即付 款之方式,詐使附表所示廠商信任其為殷實商號而陷於錯誤,渠等再大量訂貨, 附表所示廠商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交付附表所示貨物給丙○○、乙○○,再由渠 等以前揭空白支票填寫應付貨款,以資搪塞,所詐得貨物則立即轉賣圖利。嗣九 十三年一月十日後廠商因所收支票陸續退票,前往上址查看,已人去樓空,始知 受騙。渠等詐購時間、受騙廠商名稱、詐購貨品、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丁○○、壬○○之證詞。 ㈢被害人戊○○、丑○○、陳祺璋、庚○○、甲○○、癸○○、己○○、子○○ 、蔡興昌及辛○○之指訴。 ㈣「蘇慶瑞」、「林志輝」名片影本各一紙。乙○○用以支付貨款支票影本(發 票人分別為:方明煌、詹生傳、周璟棋)、退票理由單影本、告訴人出貨單影 本、告訴人送貨明細表影本。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 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至二年,緩刑四年至五年。經查,上開協商 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 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 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 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揚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于耀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被詐騙廠商 │被詐騙貨│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民國)│ │品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戊○○即裕元│乳糖 │二萬七千元 │訂貨者:冠昌│ │ │十月至九│興業股份有限│AK糖 │十萬九千二百五十元│貿易股份有限│ │一 │十三年一│公司 │乙基麥芽│五萬二千五百元 │公司。 │ │ │月 │ │糖 │ │ │ │ │ │ │核甘酸 │六萬三千元 │ │ ├──┼────┼──────┼────┼─────────┼──────┤ │ │九十二年│丑○○即盛源│焦糖粉 │八萬四千元 │訂貨者:永仁│ │ │十月至九│食品原料有限│紅茶原粉│一萬零四百元 │行,元豐實業│ │二 │十三年一│公司 │綠茶粉 │九千元 │股份有限公司│ │ │月 │ │胺基乙酸│五千五百元 │ │ │ │ │ │胺基丙酸│三千六百元 │ │ │ │ │ │膠糖粉 │一萬二千元 │ │ ├──┼────┼──────┼────┼─────────┼──────┤ │ │九十二年│ │杏仁豆 │ │訂貨者:永仁│ │ │十一月至│ │芝麻粒 │ │行、元豐實業│ │三 │九十三年│陳祺璋即民發│薏仁 │ 共四十一萬五千二 │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月 │商行 │ │百五十元 │ │ ├──┼────┼──────┼────┼─────────┼──────┤ │ │九十二年│庚○○即信昌│花生仁 │四十七萬五千元 │訂貨者:永仁│ │四 │十二月至│農產行 │花生仁 │八十五萬三千三百元│行與元豐實業│ │ │九十三年│ │ │ │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月 │ │ │ │ │ ├──┼────┼──────┼────┼─────────┼──────┤ │ │九十二年│甲○○即新順│花生片 │八萬四千五百元 │訂貨者:永仁│ │五 │年十二月│貴食品股份有│ │ │行 │ │ │ │限公司 │ │ │ │ ├──┼────┼──────┼────┼─────────┼──────┤ │ │九十二年│癸○○即大中│桂圓 │十八萬八千一佰六十│訂貨者:冠昌│ │ │年十月至│新記貿易股份│ │元 │貿易股份有限│ │ │九十三年│有限公司、大│蒟蒻粉 │九萬五千七百六十元│公司 │ │六 │一月 │馨實業有限公│海藻酸納│十一萬一千八百十三│ │ │ │ │司 │ │元 │ │ │ │ │ │刺槐豆膠│五萬零四百元 │ │ │ │ │ │精緻刺槐│七千八百七十五元 │ │ │ │ │ │豆膠 │ │ │ ├──┼────┼──────┼────┼─────────┼──────┤ │七 │九十二年│己○○即鴻大│龍眼干 │十七萬七千四百元 │訂貨者:永仁│ │ │年十二月│行 │龍眼肉 │ │行 │ ├──┼────┼──────┼────┼─────────┼──────┤ │ │九十二年│子○○即順陞│白甘草精│十萬七千元 │訂貨者:冠昌│ │八 │年十月至│貿易有限公司│抗結塊劑│ │貿易股份有限│ │ │十二月 │ │乳糖 │ │公司 │ ├──┼────┼──────┼────┼─────────┼──────┤ │ │九十二年│蔡興昌即久芳│白胡椒粉│一萬三千五百元 │訂貨者:永仁│ │ │十一月至│興業有限公司│黑胡椒粗│三千元 │行及元豐實業│ │ │九十三年│ │粉 │ │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月 │ │蒜粉 │五千二百五十元 │ │ │ │ │ │辣椒粉 │六千七百五十元 │ │ │九 │ │ │黑胡椒粒│四萬三千三百九十二│ │ │ │ │ │ │元 │ │ │ │ │ │白胡椒粒│十三萬六千六百二十│ │ │ │ │ │ │九元 │ │ │ │ │ │花椒粒 │一萬七千五百元 │ │ │ │ │ │黑胡椒粉│六千元 │ │ ├──┼────┼──────┼────┼─────────┼──────┤ │ │九十二年│辛○○即協成│丙二醇 │四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訂貨者:永仁│ │ │十月至九│化工股份有限│刺槐豆膠│六萬六千元 │行 │ │ │十三年一│公司 │黃色色素│八千零五十元 │ │ │十 │月 │ │紅色色素│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藍色色素│一萬三千元 │ │ │ │ │ │紅茶粉 │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五│ │ │ │ │ │ │元 │ │ │ │ │ │綠茶粉 │二萬四千元 │ │ ├──┴────┴──────┴────┴─────────┴──────┤ │合計詐騙貨物總金額:三百三十一萬四百零四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