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簡上字第530號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857 號,中華民國93年7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31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明知歌利達牌CMP-5000V-521 型點歌伴唱機1 組(含遙控器1 個、AV端子1 組、電源線1 條及點歌簿1 本)之主機硬碟內所灌錄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係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權利比例專屬授權予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常夏公司)得以重製、改作、編輯等權利,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未經過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乙○○竟意圖營利,於民國92年4 月間某日,在台南縣關廟鄉某處,向某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20,000元之價格,販入內含有盜版歌曲之上揭點唱機1 台後,再於同年5 月間某日,以20,500元之價格轉賣予余樹松(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此方式侵害常夏公司所享有之著作權。嗣於92年7 月25日17時50分許,常夏公司之職員丁○○,在高雄市○○區○○路89之2 號余樹松所經營之欣宏昌電器行內,發現上開灌錄有盜版歌曲之點唱機1 台,經報警而查獲,並扣得上開點唱機1 台,點歌簿1 本、遙控器1 個、AV端子1 組及電源線1 條。 二、案經常夏公司提出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確有販賣上揭內含盜版歌曲點唱機之犯行,核與告訴代理人丁○○指訴之情節及同案被告余樹松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均相符,復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著作權註冊執照、著作權專屬授權證明書等資料附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確有違犯上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先後於92年7 月9 日及93年9 月1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而以販賣著作重製物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之處罰,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前,係規定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2 款及第93條第3 款,刑度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後(於92年7 月11日生效),移列於第91條之1 第1 項,刑度修正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之罰金,嗣93年9 月1 日再度修正(於93年9 月3 日生效),規範於91條之1 第2 項,並刪除意圖營利之構成要件,且法定刑修正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92年7 月9 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為最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92年7 月9 日修正前著作權法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第87條第2 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以一販賣上開點唱機之犯行,同時侵害常夏公司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認被告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又疏未比較新舊法,且漏未論以想像競合之關係,均有未洽,惟其犯罪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變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法條。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判決就被告將上揭點唱機1 台,以20,500元之價格轉售予余樹松之犯罪時間,未詳予認定,被告如於92年7 月9 日前即有轉售之行為,則因著作權法於92年7 月9 日及93年9 月1 日均曾經修正,如被告犯罪時間是於92年7 月9 日之前,則其犯罪即有舊法、中間法(即92年7 月9 日之修正)及新法之適用比較,如其犯罪時間係於92年7 月9 日之後,則僅有中間時法及新法之適用比較問題,原審未明確認定犯罪時間,即有未洽。⑵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原審未及比較新舊法,亦有未洽。被告已坦認犯行,其確有違犯上揭著作權法之犯行,已如前述,其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長年經營販賣電器設備業務之人,應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漠視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貪圖小利,任意販賣灌錄盜版歌曲之點唱機,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其販賣之數量僅有1 台,所得利益不大,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並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1 紙在卷可憑,被告因一時思慮欠週而觸犯刑罰,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試圖與告訴人尋求和解以賠償損失,此業據被告供承屬實,並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足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其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本院考量上情,認被告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一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於扣案之上開點唱機1 台(含遙控器1 個、AV端子1 組、電源線1 條及點歌簿1 本),已由被告賣予余樹松而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3條第3 款、第87條第2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良美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著 作 名 稱 │著作財產權人 │詞曲權利比例│ ├──┼─────────┼────────┼──┬───┤ │1 │龍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2 │昨天 │關韻千 │詞 │% │ ├──┼─────────┼────────┼──┼───┤ │3 │愛人 │韓正皓 │詞 │% │ ├──┼─────────┼────────┼──┼───┤ │4 │贖罪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5 │月半彎 │關韻千 │詞 │% │ ├──┼─────────┼────────┼──┼───┤ │6 │飛向你 │甲○○ │詞 │% │ ├──┼─────────┼────────┼──┼───┤ │7 │飄香夢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8 │玫瑰人生 │關韻千 │詞 │% │ ├──┼─────────┼────────┼──┼───┤ │9 │馬蘭山歌 │關韻千 │詞 │% │ ├──┼─────────┼────────┼──┼───┤ │10 │情歸何處 │關韻千 │詞 │% │ ├──┼─────────┼────────┼──┼───┤ │11 │最後一夜 │關韻千 │詞 │% │ ├──┼─────────┼────────┼──┼───┤ │12 │越南情歌 │關韻千 │詞 │% │ ├──┼─────────┼────────┼──┼───┤ │13 │楓林小橋 │林家慶 │曲 │% │ ├──┼─────────┼────────┼──┼───┤ │14 │一縷相思情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15 │今夕是何夕 │關韻千 │詞 │% │ ├──┼─────────┼────────┼──┼───┤ │16 │我只在乎你 │關韻千 │詞 │% │ ├──┼─────────┼────────┼──┼───┤ │17 │昂首向前走 │關韻千 │詞 │% │ ├──┼─────────┼────────┼──┼───┤ │18 │婚禮的祝福 │關韻千 │詞 │% │ ├──┼─────────┼────────┼──┼───┤ │19 │幾度夕陽紅 │陳玉立 │曲 │% │ ├──┼─────────┼────────┼──┼───┤ │20 │善變的愛情 │謝玉娟 │詞 │% │ ├──┼─────────┼────────┼──┼───┤ │21 │愛在夕陽下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22 │愛情的故事 │王建青 │詞曲│% │ ├──┼─────────┼────────┼──┼───┤ │23 │至少我深愛過一次 │尤景仰 │曲 │% │ ├──┼─────────┼────────┼──┼───┤ │24 │情花 │俞智凱 │詞曲│% │ ├──┼─────────┼────────┼──┼───┤ │25 │晚春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26 │單戀 │陳木 │詞 │% │ ├──┼─────────┼────────┼──┼───┤ │27 │補償 │陳木 │曲 │% │ ├──┼─────────┼────────┼──┼───┤ │28 │梨花淚(愛你一人)│月球唱片公司 │曲 │% │ ├──┼─────────┼────────┼──┼───┤ │29 │夢中情 │鄭忠信 │詞曲│% │ ├──┼─────────┼────────┼──┼───┤ │30 │正確的路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31 │白色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32 │你那會甘 │陳美玲、王尚宏 │詞曲│% │ ├──┼─────────┼────────┼──┼───┤ │33 │坐檯小姐 │許蔚民 │曲 │% │ ├──┼─────────┼────────┼──┼───┤ │34 │夜夜心疼 │郭政和 │曲 │% │ ├──┼─────────┼────────┼──┼───┤ │35 │委屈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曲 │% │ ├──┼─────────┼────────┼──┼───┤ │36 │放抹落心 │陳美玲、王尚宏 │詞曲│% │ ├──┼─────────┼────────┼──┼───┤ │37 │疼你入心 │陳美玲、王尚宏 │詞曲│% │ ├──┼─────────┼────────┼──┼───┤ │38 │寂寞英雄 │劉謝香 │詞 │% │ ├──┼─────────┼────────┼──┼───┤ │39 │悲情歌聲 │戴維雄 │曲 │% │ ├──┼─────────┼────────┼──┼───┤ │40 │無緣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曲 │% │ ├──┼─────────┼────────┼──┼───┤ │41 │誰人卡花 │俞智凱 │詞曲│% │ ├──┼─────────┼────────┼──┼───┤ │42 │付出阮的愛 │謝玉娟 │詞 │% │ ├──┼─────────┼────────┼──┼───┤ │43 │用心甲我愛 │戴維雄 │曲 │% │ ├──┼─────────┼────────┼──┼───┤ │44 │再會夢中人 │劉謝香 │詞 │% │ ├──┼─────────┼────────┼──┼───┤ │45 │多情的男兒 │陳木 │詞 │% │ ├──┼─────────┼────────┼──┼───┤ │46 │我愛你愛我 │陳玉立 │曲 │% │ ├──┼─────────┼────────┼──┼───┤ │47 │爸爸在哪裡 │陳木 │詞 │% │ ├──┼─────────┼────────┼──┼───┤ │48 │阿霞相思夢 │謝雨隆 │詞 │% │ ├──┼─────────┼────────┼──┼───┤ │49 │風對叨位吹 │陳美玲、戴維雄 │詞曲│% │ ├──┼─────────┼────────┼──┼───┤ │50 │真愛誰人知 │月球唱片公司 │詞曲│% │ ├──┼─────────┼────────┼──┼───┤ │51 │酒矸倘賣無 │侯德健 │曲 │% │ ├──┼─────────┼────────┼──┼───┤ │52 │偷偷愛著你 │謝玉娟 │詞 │% │ ├──┼─────────┼────────┼──┼───┤ │53 │情字這條路 │關韻千 │詞 │% │ ├──┼─────────┼────────┼──┼───┤ │54 │情雨亂亂飛 │鄭忠信 │詞曲│% │ ├──┼─────────┼────────┼──┼───┤ │55 │情海一條龍 │邱宏瀛+王尚宏 │詞曲│% │ ├──┼─────────┼────────┼──┼───┤ │56 │感情到最後 │郭政和 │詞曲│% │ ├──┼─────────┼────────┼──┼───┤ │57 │愛人醉落去 │謝玉娟 │詞 │% │ ├──┼─────────┼────────┼──┼───┤ │58 │燒酒透咖啡 │謝雨隆 │詞 │% │ ├──┼─────────┼────────┼──┼───┤ │59 │明知已經無緣 │戴維雄 │曲 │% │ ├──┼─────────┼────────┼──┼───┤ │60 │若無你來作伴 │劉謝香 │詞 │% │ ├──┼─────────┼────────┼──┼───┤ │61 │圓仔花與少年家 │陳美玲、王尚宏 │詞曲│% │ ├──┼─────────┼────────┼──┼───┤ │62 │你是我心目中的嫦娥│洪榮宏、陳木 │詞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