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
- 公訴人
-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 選任辯護人
- 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項內關於「足徵被告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均更正為「足徵被告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項內關於「足徵被告共同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足徵被告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意思而層轉販售毒品予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