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李麗珠、陳明呈、林勇如
- 當事人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男 三 午○○ 男 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寅○○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九、五 六三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四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 一、三、五、七所示之偽造 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車牌、保險證、印章 、鑰匙及行動電話均沒收。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偽造戊○○、巳○○、乙○ ○指印及署名均沒收。 午○○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如附表九、十 一、十三所示之偽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車牌及印章,均 沒收。如附表十、十二、十四所示之偽造戌○○、丙○○、丁○○指印及署名均沒收 。如附表十四編號二所示之偽造本票沒收。 事 實 一、辰○○明知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透過朋友認識姓名不詳綽號「仁仔」之成年 新台幣(下同)三十餘萬元。惟因辰○○無法償還綽號「仁仔」上開欠款,遂於 同年七月間某日,與綽號「仁仔」基於共同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印文 、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提供自己相片,交由綽號 「仁仔」,陸續為下列之行為: (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戊○○」 月二十一日,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特 種文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前往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五0八號申○○所經營之 永全當鋪,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向申○○表 明其即為戊○○本人,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供申○○核對,表示願以三 十五萬之代價,典當如附表一所示之贓車,使申○○因而陷於錯誤,而與辰○ ○簽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後,交付三十五萬元予辰○○得手。其後辰○○即 將詐得之三十五萬元及偽造之戊○○ 一成即三萬五千元,由「仁仔」自前開債務中扣除,足以生損害於戊○○、申 ○○、子○○、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對於國民 確性,及交通部監理主管機關對於行車執照、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巳○○」 月十五日,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特種 文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前開如附 表三所示之物,前往位於雲林縣虎尾鎮○○路二四之八六號甲○○所經營之慶 龍汽車商行,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如附表三所示文件向甲○○ 表明其即為巳○○本人,並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供甲○○核對,表示願以 五十二萬元之代價,典當如附表三所示之贓車,使甲○○因而陷於錯誤,而與 辰○○簽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文件後,同意以五十二萬元向辰○○收購該車,並 約定須待辦理過戶完成始交付價金。隨即由甲○○前往監理處辦理汽車過戶, 然因經監理處查得前開辰○○所提出如附表三之資料均為偽造,乃打電話回車 行質問辰○○,辰○○始駕駛如附表三之失竊車輛逃離現場致未得手,然已足 以生損害於巳○○、甲○○、庚○○、中華汽車股份工業有限公司、內政部對 於國民 正確性。 (三)偽造如附表五所示之「乙○○」 月十八日,明知如附表五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五所示之特種 文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前開如附 表五所示偽造之物,前往位於高雄縣楠梓區○○○路一六九0之二號卯○○所 經營之元富汽車商行,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如附表五所示偽造 文件向卯○○表明其即為乙○○本人,並提出如附表五所示之文件供卯○○核 對,表示願以五十五萬之代價,典當如附表五所示之贓車,使卯○○因而陷於 錯誤,而與辰○○簽立如附表六所示之文件後,交付五十五萬元予辰○○得手 。其後辰○○即將所詐得之五十五萬元及偽造之乙○○ 並分得典當價金之一成即五萬五千元,由「仁仔」自前開債務中扣除,足以生 損害於乙○○、亥○○、丑○○、卯○○、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 部對於國民 管理之正確性。 (四)偽造如附表七所示之「巳○○」 月一日,明知如附表七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七所示之特種文 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開如附表七 所示之物,前往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一六六─二二號未○○經營之琪豐汽 車商行,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如附表七所示偽造文件向未○○ 表明其即為巳○○本人,並提出如附表七所示之文件未○○核對,表示願以六 十八萬元之代價,出售如附表三所示之贓車,惟未○○已察覺有異,乃虛以相 約於翌日(十月二日)與辰○○簽立如附表八所示之文件後,同意以六十八萬 元向辰○○收購該車,足以生損害於巳○○、未○○、庚○○、中華汽車股份 工業有限公司、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對於國民 確性及交通部監理主管機關對於行車執照、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即由未○○ 通知警方於十月二日下午三時許,前往前開琪豐汽車商行當場逮捕辰○○,始 循線查出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八所示之扣案物。 二、午○○於九十二年六月間,透過綽號「海仔」之成年男子而認識前開「仁仔」, 乃合意由午○○提供相片予「仁仔」,由仁仔偽造 仔」有需要時,即由午○○聽從「仁仔」之指示,基於共同偽造並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行使偽造印文、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共同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陸續為下列之行為: (一)偽造如附表九所示之「戌○○」 月十七日,明知如附表九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九所示之特種 文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開如附表 九所示之物,前往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五八號癸○○經營之大昌當鋪 ,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如附表九所示偽造文件向癸○○表明其 即為戌○○本人,並提出如附表九所示之文件供癸○○核對,表示願以五十萬 之代價,典當如附表九所示之贓車,使癸○○因而陷於錯誤,而與午○○簽立 如附表十所示之文件後,交付五十萬元予午○○得手。其後午○○即將所詐得 之五十萬元交予「仁仔」並分得三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戌○○、酉○○、癸○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對於國民 通部監理主管機關對於行車執照、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偽造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丙○○」 六月二十三日,明知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汽車為他人失竊之贓物及如附表十一所 示之特種文書、私印文、私文書及印章均係偽造,仍收受後駕駛前開贓車及持 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前往位於高雄縣楠梓區○○路一八七號壬○○經營之 圓山當鋪,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持如附表十一所示偽造文件向癸 ○○表明其即為丙○○本人,並提出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文件供壬○○核對,表 示願以四十九萬之代價,典當如附表十一所示之贓車,使壬○○因而陷於錯誤 ,而與午○○簽立如附表十二所示之文件後,交付四十九萬元予午○○得手。 其後午○○即將所詐得之四十九萬元交予「仁仔」,並分得三萬元,足以生損 害於丙○○、洪莊素貞、辛○○、壬○○、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政 部對於國民 管理之正確性。 (三)偽造如附表十三之「丁○○」 執照及「交通部駕駛執照之章」印文,由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 五時三十分許,持如附表十三偽造「丁○○」 高雄市小港區○○○路三之二號一樓己○○經營之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向己○○表示其為丁○○本人,欲承租車牌號碼YY─六六三0號自用小客車 一輛,而將如附表十三之偽造「丁○○」 己○○影印留存,並冒用丁○○之名簽立如附表十四之私文書及本票交付予己 ○○,致己○○陷於錯誤而交付車牌號碼YY-六六三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予 午○○得手。其後午○○旋將上開車輛交付綽號「仁仔」使用,並因而獲取不 詳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丁○○、己○○及內政部內政部對於國民 之正確性與交通部監理主管機關駕駛人身份管理之正確性。嗣經高雄縣政府警 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分別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同年十二月 六日採集午○○簽立之自願書、契約書、本票上之指紋,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比對,始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九─十二所示之扣案物。 二、案經戊○○、巳○○、乙○○、子○○、庚○○、丑○○、申○○、甲○○、卯 ○○、未○○、戌○○、丙○○、林伯青、潘良藤、辛○○、癸○○、壬○○、 己○○高雄縣小港分局報及戌○○訴請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 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是雖 證人戊○○、巳○○、乙○○、子○○、庚○○、丑○○、申○○、甲○○、卯 ○○、未○○、戌○○、丙○○、林伯青、潘良藤、辛○○、癸○○、壬○○、 己○○於警詢中之指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上開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之情形,惟被告辰○○、午○○及其辯護人與公訴人,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有同意引用為本案證據,復經本院核該言詞陳述作成 時,為警方分別提示如附表一至十四之文件供渠等證人指述,已堪認有適當情形 ,依法均有證據能力,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辰○○對於右揭事實一所示之四次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害人戊○○ 、巳○○、乙○○指述 輛遭人竊取在卷,核與被害人申○○、甲○○、卯○○、未○○指述遭被告辰○ ○詐欺之情形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一─八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扣案偽造之巳 ○○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八七0五一號鑑定通知書 附卷可稽;扣案偽造一七七九─GC、二五五七─GC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與真 正車牌之尺寸、規格有出入,均為偽造一情,有 利五金有線公司九十三年三月 十七日九三金 字第九三0五二四0一號函一紙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之行車執照、汽車新領牌照書、中華汽車貨物稅完照證均屬偽造一情,有交通部 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中監彰字第0九三00三 八二五一號函足資為憑。被告辰○○前開自白,已有相當之補強證據,堪認其確 有如右揭事實一所示之四次犯行無誤。 三、訊據被告午○○固不否認如附表十、附表十二、附表十四所示之文書及本票均為 其所冒他人之名而簽立,並持之向如附表九、十一、十三之當鋪及車行行使,惟 矢口否認右揭事實二之各該犯行,辯稱:伊僅有將照片交予「仁仔」,伊不知持 有之使用之 」典當之汽車為贓車,亦不知「仁仔」為何未將向己○○承租之車牌號碼YY─ 六六三0號自用小客車交還己○○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九編號一、附表十一編號一、附表十三編號一之 號二之駕駛執照均為他人偽造等情,業據被害人戌○○、丙○○、丁○○提出 真正之 憑,而扣案偽造之丙○○ 之 二三一一七四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足認前開之 午○○提供自身之相片,供他人黏貼於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住所、身分 證號均不同之 造之理,其之辯解要無可採。 (二)如附表附表九編號七、附表十一編號七之失竊贓車,均為他人遭竊之物,業據 被害人酉○○、辛○○指述在卷明確,並有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二紙附卷可稽 ,足認如附表九編號七、附表十一編號七之車體,均屬他人失竊之物。 (三)被告午○○如何持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前往大昌當鋪冒名戌○○本人向被害人 癸○○行騙典當如附表九編號七之贓車及持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前往圓山當 鋪冒名丙○○本人向被害人壬○○行騙典當如附表十一編號七之贓車等情,業 具被害人癸○○及壬○○指述明確。而如附表十所示之文件及如附表十二所示 之文件,均非被害人戌○○及丙○○所簽立等情,同據被害人戌○○及丙○○ 指證在卷,足認上開被告午○○持如附表九之物冒名戌○○前往大昌當鋪典當 如附表九編號七所示之贓車及持如附表十一冒名丙○○前往圓山當鋪典當如附 表十一編號七所示之贓車等情為真。 (四)被告午○○前於警詢中供稱:「(你得款及分配得利多少?)每部車交易完成 我可得三萬元,共取得六萬元」、「(你和綽號阿仁仔之經過情形如何請詳細 說明?)我於九十二年六月初旬先行經過綽號海仔介紹認識綽號仁仔,再給他 三張相片去偽造 高雄,由阿仁提供修旅式自小客車及所有車籍資料等,帶我去他已尋找之當鋪 ,我即已選定好之目標點當取得完成,我再以抽取三萬元後全部數額交給綽號 阿仁仔本人」,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典當完畢後仁仔要伊坐一段計程車,他 會跟在計程車後面打手機給伊要他下車等語。衡諸被告午○○係受綽號「仁仔 」囑託,冒他人之名前往上開當鋪典當車輛,其後並由「仁仔」給予每台三萬 元之報酬,其顯可預見該等車輛應係來路不明之物及如附表九、十一所示之文 件均係偽造。若非如此,綽號「仁仔」之人何以帶領被告午○○前往「仁仔」 選定之當鋪,以他人身份典當各該車輛,並在後監視被告午○○是否確有將各 該車輛典當即將典當所得之金錢交予「仁仔」,再由「仁仔」給予被告午○○ 每台三萬元之代價。被告午○○辯稱:是仁仔說他沒時間典當才拜託伊去當鋪 典當,伊不知各該車輛為贓車,亦不知上開文件為偽造云云,要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五)又被告午○○如何持如附表十三所示偽造之丁○○ 青之名前往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向己○○表示其為丁○○本人,並冒用 丁○○之名簽立如附表十四之私文書及有價證券將之交付己○○,致己○○陷 於錯誤而交付車牌號碼YY-六六三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得手後一去不回等情 ,業據被害人己○○指述明確,並經被害人丁○○持真正之身分正供述在卷, 且有如附表十三、十四所示之物足資為憑。衡諸「仁仔」本為一尋覓他人代為 典當車牌號碼與車體資料不符贓車之人,何有向他人租用汽車之理由,縱令「 仁仔」確有合法租用汽車之必要,又何需央求被告午○○以他人名義租用汽車 ,被告午○○前開辯稱是否為真,本值存疑。況被告午○○並曾為仁仔典當贓 車二次,當知仁仔為常習性犯罪之人,其竟仍持如附表十三所偽造之丁○○身 分證及駕駛執照,冒丁○○之名向他人租用汽車,其後並將該車交予仁仔,顯 見其應係與「仁仔」謀議以冒名租用汽車之方式詐騙汽車,被告午○○辯稱伊 不知道仁仔為何未將上開自用小客車交還云云,同屬卸責之詞,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辰○○及午○○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五、論罪科刑: (一)按 被告辰○○及午○○二人,提供相片供「仁仔」偽造如附表一、三、五、七、 九、十一、十三之他人 後並持之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被偽造之人及戶政機關管領人民身分之正確性 ,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公印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重論以偽造公印文罪。 (二)按偽造汽車車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均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 證罪,被告辰○○及午○○明知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所示之偽造 車牌、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均屬偽造之物,竟仍分別收受車牌、汽車行車 執照及共同偽造駕駛執照後持之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被偽造之人及戶政機關 管領人民身分之正確性與道路交通管理機關管理車輛、駕駛人之正確性,核渠 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最高 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八號判決)。但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 行車執照之章」及「台灣省公路局監理處行車執照章」於偽造各該行車執照上 ,以完成其效用,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章及同法第二百十 二條之偽造特許證二罪,而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印文 罪處斷(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三二號判決同此見解),是被告辰 ○○及午○○持有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及「台灣省公 路局監理處行車執照章」於上之偽造汽車行車執照,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處斷。又偽造「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於駕駛執照上,係偽造私印文(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0九三號判決同此見解),是午○○於駕駛執 照上偽造「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後持之加以行使,亦應牽連犯之規定,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印文罪論處。 (三)查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所示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均係由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係屬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一四號判決同 此見解);次查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所示偽造之汽車新領牌照登 記書,性質上為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同此見 解)。再查保險證乃保險之憑證,係證明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私法 上交易行為文書,非屬於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同應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被告辰○○ 及午○○明知如附表一、三、五、七、九、十一所示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照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 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證均屬偽造之私文書,竟仍收受後分別持之加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被偽造之人,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查如附表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所示偽造之當票、動產抵押同意書 、汽車買賣合約書、過戶申請書等文書,均係用以表明被告辰○○及午○○與 各該被害人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上為私文書,被告辰○○及午○○竟分別冒用 他人名義偽造前開文書並持之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被偽造之人及交易相對人 ,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 告辰○○及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所為偽 造他人署名及指印之行為,係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五)查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本票為有價證券之一種。被告午○○冒丁○○之名簽發如 附表十四所示之本票一紙並持之加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午○○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部 分行為;其行使偽造本票之輕度行為,已為偽造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六)被告辰○○及午○○明知「仁仔」提供之車輛為懸掛偽造他人車牌之贓物,卻 仍分別收受後冒用他人名義販售及典當予不知情之人,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七)被告辰○○所犯前開行使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 欺取財之犯行,均與綽號「仁仔」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辰○○委請不知情之申○○偽造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私文書及委請 不知情甲○○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私文書,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午○○ 所犯前開行使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偽 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均與綽號「仁仔」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午○○委請不知情之壬○○偽造如附表十二編號三之私文書,為間接 正犯。 (八)被告辰○○所為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之行使偽造公印文、 行使偽造偽造私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爰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辰○○所犯前開行使 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各罪間, 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斷。 (九)被告午○○所為如附表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之行使偽造公印文、 行使偽造私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爰依刑 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午○○所犯如附表十三、 十四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犯 行間,分別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 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十)公訴人雖未就被告辰○○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偽造保險證及如附表三、四 、五、六、七、八之行使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 受贓物及詐欺取財與如附表一、三、五、七所示之行使偽造私印文之犯行加以 起訴,然該此均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 物及詐欺取財罪等罪,分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一罪關係,業如前述,並由公 訴人移送併辦,促請本院注意,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午○○ 所犯如附表九所示之行使偽造私印文犯行加以起訴,然此均與附表九、十一、 十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有牽連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又公訴人認被告午○○於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汽車租賃契約書上 承租人欄所填寫之「丁○○」姓名,亦有為造署名之犯行,然此應僅係表明承 租人之姓名「丁○○」,並無署名之意,應僅為偽造私文書之內容,不論以偽 造署名犯行,惟因公訴人認該部分之犯行與前開偽造文書罪有階段行為之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十一)爰審酌被告辰○○因積欠借款而受「仁仔」引誘,乃持偽造他人之 賣借屍還魂之贓車,破壞交易安全及損害他人權益,行為確有不當,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並供述詳情,態度良好,然確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被 告午○○為圖不法利益,除與「仁仔」共同持偽造他人之 魂之贓車外,並偽造他人 易安全及損害他人權益,行為亦有不當,並衡被告午○○飾詞否認,未見悔 意,且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 懲。 (十二)如附表一、三、五、七所示之偽造 、車牌、保險證、「仁仔」自行偽刻之印章、鑰匙及行動電話,均為共犯「 仁仔」所有之物,且為被告辰○○用以犯本罪所用之物,而未扣案者亦不能 證明業已滅失,業據被告辰○○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偽造戊○○、巳○○ 、乙○○之署押,為被告辰○○冒名簽署及按押,同據被告辰○○供述在卷 ,且未扣案者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十三)如附表九、十一、十三所示之偽造 、行車執照、車牌及「仁仔」自行偽刻之印章,均為共犯「仁仔」所有之物 ,業據被告午○○供述在卷,且為被告午○○用以犯本罪所用之物,業如前 述,而未扣案者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十、十二、十四所示之偽造戌○○、丙○○、丁○ ○之署押,均為被告午○○冒名簽署及按押,同據被告午○○供述在卷,且 未扣案者亦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宣告沒收。如附表十四編號二所示之偽造本票一紙雖未扣案,惟不 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 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勇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戊○○之身分│壹枚 │上貼辰○○之照片。 │未扣案(僅│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有影本)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戊○○,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ZO─0八三0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0000000號檢│ │ │ │ │ │驗員曾發銘印、高雄區監理│ │ │ │ │ │所車輛管理課審核合格章各│ │ │ │ │ │壹枚及以偽刻之戊○○印章│ │ │ │ │ │所蓋之戊○○印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戊○○、牌照號碼Z│扣案 │ │ │ │ │O─0八三0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公路局行│ │ │ │ │ │車執照之章及交通部行車執│ │ │ │ │ │照之章各壹枚。 │ │ ├──┼────────┼────┼────────────┼─────┤ │四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高雄市監理處汽車│ │ │ │ │ │證件審核章、黃鳳美及吳舜│ │ │ │ │ │文印各壹枚。 │ │ ├──┼────────┼────┼────────────┼─────┤ │五 │偽造之ZO─0八│貳面 │ │扣案 │ │ │三0號車牌 │ │ │ │ ├──┼────────┼────┼────────────┼─────┤ │六 │偽造之戊○○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七 │收受之贓車 │壹台 │車體為子○○所有,於九十│改懸掛偽造│ │ │ │ │二年八月四日凌晨失竊,原│之ZO─0│ │ │ │ │車牌號碼為二九九六─GQ│八三0號車│ │ │ │ │,引擎號碼為四G六三ZO│牌貳面 │ │ │ │ │二二九九七號。 │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當票 │壹枚 │由辰○○授權申○○填寫,│扣案,惟已│ │ │ │ │再由辰○○偽造戊○○之指│因行使而屬│ │ │ │ │印壹枚及署名壹枚於上。 │申○○所有│ │ │ │ │ │之物。 │ ├──┼────────┼────┼────────────┼─────┤ │二 │偽造之動產抵押同│壹紙 │由辰○○授權申○○填寫,│扣案,惟已│ │ │意書 │ │再由辰○○偽造戊○○之指│因行使而屬│ │ │ │ │印壹枚及署名壹枚於上。 │申○○所有│ │ │ │ │ │之物。 │ └──┴────────┴────┴────────────┴─────┘ 附表三: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巳○○之身分│壹枚 │上貼辰○○之照片。 │扣案 │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巳○○,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一七七九─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0000000號檢│ │ │ │ │ │驗員曾發銘印、台中區監理│ │ │ │ │ │所彰化監理站車輛管理課審│ │ │ │ │ │核合格章各壹枚及以偽刻之│ │ │ │ │ │巳○○印章所蓋之巳○○印│ │ │ │ │ │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巳○○、牌照號碼一│扣案 │ │ │ │ │七七九─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行車執照│ │ │ │ │ │之章及公路局行車執照之章│ │ │ │ │ │各壹枚。 │ │ ├──┼────────┼────┼────────────┼─────┤ │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四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台中區監理所彰化│ │ │ │ │ │監理站汽車證件審核章、黃│ │ │ │ │ │鳳美及吳舜文印各壹枚。 │ │ ├──┼────────┼────┼────────────┼─────┤ │五 │偽造之一七七九─│貳面 │ │扣案 │ │ │GC號車牌 │ │ │ │ ├──┼────────┼────┼────────────┼─────┤ │六 │偽造之巳○○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七 │收受之贓車 │壹台 │車體為庚○○所有,於九十│改懸掛偽造│ │ │ │ │二年九月二日在高雄市中華│之一七七九│ │ │ │ │路與五福路口失竊,原車牌│─GC號車│ │ │ │ │號碼為二二五六─GP,引│牌貳面。 │ │ │ │ │擎號碼為四G六三ZO二五│ │ │ │ │ │0六九號。 │ │ └──┴────────┴────┴────────────┴─────┘ 附表四: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汽車買賣合│壹紙 │由辰○○填寫後並偽造黃錫│未扣案(僅│ │ │約書 │ │全之署名壹枚。 │有影本),│ │ │ │ │ │已因行使而│ │ │ │ │ │屬甲○○所│ │ │ │ │ │有之物 │ ├──┼────────┼────┼────────────┼─────┤ │二 │偽造之汽車買賣過│壹紙 │由辰○○授權不知情之方慶│扣案,惟已│ │ │戶登記書 │ │瑞填寫及以偽刻之巳○○印│因行使而屬│ │ │ │ │章蓋印巳○○印壹枚於上。│甲○○所有│ │ │ │ │ │之物。 │ └──┴────────┴────┴────────────┴─────┘ 附表五: ┌──┬────────┬────┬────────────┬─────┐ │編號│名 稱│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乙○○之身分│壹枚 │上貼辰○○之照片。 │未扣案(僅│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有影本)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乙○○,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二五五七─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0000000號檢│ │ │ │ │ │驗員曾發銘印、台中區監理│ │ │ │ │ │所彰化監理站審核合格章各│ │ │ │ │ │壹枚及以偽刻之乙○○印章│ │ │ │ │ │所蓋之乙○○印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乙○○、牌照號碼二│扣案 │ │ │ │ │五五七─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 │ │ │ │ │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及臺灣│ │ │ │ │ │省公路局監理處行車執照章│ │ │ │ │ │各壹枚。 │ │ ├──┼────────┼────┼────────────┼─────┤ │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四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台中區監理所彰化│ │ │ │ │ │監理站審核章、黃鳳美及吳│ │ │ │ │ │舜文印各壹枚。 │ │ ├──┼────────┼────┼────────────┼─────┤ │五 │偽造之二五五七─│貳面 │ │扣案 │ │ │GC號車牌 │ │ │ │ ├──┼────────┼────┼────────────┼─────┤ │六 │偽造之乙○○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七 │收受之贓車 │壹台 │車體為丑○○所有,於九十│改懸掛偽造│ │ │ │ │二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一時,│之二五五七│ │ │ │ │在屏東縣公正四街二二九號│─GC號車│ │ │ │ │前失竊,原車牌號碼為九W│牌貳面。 │ │ │ │ │─四六0七號,引擎號碼為│ │ │ │ │ │四G六三ZO二七五四三號│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買賣合約書│壹紙 │由辰○○填寫後,於上偽造│扣案,惟已│ │ │ │ │乙○○之指印貳枚及署名壹│因行使而屬│ │ │ │ │枚。 │卯○○所有│ │ │ │ │ │之物 │ └──┴────────┴────┴────────────┴─────┘ 附表七: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巳○○之身分│壹枚 │上貼辰○○之照片。 │扣案 │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巳○○,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一七七九─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0000000號檢│ │ │ │ │ │驗員曾發銘印、台中區監理│ │ │ │ │ │所彰化監理站審核合格章各│ │ │ │ │ │壹枚及以偽刻之巳○○印章│ │ │ │ │ │所蓋之巳○○印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巳○○、牌照號碼一│扣案 │ │ │ │ │七七九─GC號。 │ │ │ │ │ │上有偽造之交通部行車執照│ │ │ │ │ │之章及交通部公路局行車執│ │ │ │ │ │照之章各壹枚。 │ │ ├──┼────────┼────┼────────────┼─────┤ │四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台中區監理所彰化│ │ │ │ │ │監理站汽車證件審核章、黃│ │ │ │ │ │鳳美及吳舜文印各壹枚 │ │ ├──┼────────┼────┼────────────┼─────┤ │五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壹只 │照證號碼:一七九二CB0│扣案(在扣│ │ │有限公司強制汽車│ │二七七六四號。 │押物品) │ │ │責任保險證 │ │被保險人:巳○○,被保險│ │ │ │ │ │車輛車牌:一七七九─GC│ │ │ │ │ │上有偽造之新安產物保險份│ │ │ │ │ │有限公司印壹枚。 │ │ ├──┼────────┼────┼────────────┼─────┤ │六 │偽造之一七七九─│貳面 │ │扣案 │ │ │GC號車牌(即附│ │ │ │ │ │表三編號五所示之│ │ │ │ │ │車牌) │ │ │ │ ├──┼────────┼────┼────────────┼─────┤ │七 │偽造之巳○○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八 │收受之贓車(即附│貳台 │車體為庚○○所有,於九十│改懸掛偽造│ │ │表三編號七所示之│ │二年九月二日在高雄市中華│之一七七九│ │ │贓車) │ │路與五福路口失竊,原車牌│─GC號車│ │ │ │ │號碼為二二五六─GP,引│牌貳面 │ │ │ │ │擎號碼為四G六三ZO二五│ │ │ │ │ │0六九號。 │ │ ├──┼────────┼────┼────────────┼─────┤ │九 │鑰匙 │貳支 │為「仁仔」自行打製 │扣案 │ ├──┼────────┼────┼────────────┼─────┤ │十 │NOKIA行動電│壹支 │為「仁仔」所有提供予黃希│扣案 │ │ │話 │ │正作案所用。 │ │ └──┴────────┴────┴────────────┴─────┘ 附表八: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汽車買賣合│壹紙 │由辰○○填寫後並偽造黃錫│扣案,惟已│ │ │約書 │ │全之署名壹枚。 │因行使而屬│ │ │ │ │ │於未○○所│ │ │ │ │ │有之物。 │ └──┴────────┴────┴────────────┴─────┘ 附表九: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戌○○之身分│壹枚 │上貼午○○之照片。 │未扣案(僅│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有影本)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戌○○,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九W─0二三二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五九六四號檢驗章、│ │ │ │ │ │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審│ │ │ │ │ │核合格章各壹枚及以偽刻之│ │ │ │ │ │戌○○印章所蓋之戌○○印│ │ │ │ │ │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戌○○、牌照號碼九│未扣案(僅│ │ │ │ │W─0二三二號。 │有影本) │ │ │ │ │上有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 │ │ │ │ │監理處行車執照之章及台灣│ │ │ │ │ │省公路局監理處行車執照章│ │ │ │ │ │各壹枚。 │ │ ├──┼────────┼────┼────────────┼─────┤ │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四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高雄區監理所旗山│ │ │ │ │ │監理站汽車證件審核章、黃│ │ │ │ │ │鳳美及吳舜文印各壹枚。 │ │ ├──┼────────┼────┼────────────┼─────┤ │五 │偽造之九W─0二│貳面 │ │扣案 │ │ │三二號車牌 │ │ │ │ ├──┼────────┼────┼────────────┼─────┤ │六 │偽造之戌○○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七 │收受之贓車 │壹台 │車體為酉○○所有,於九十│改懸掛偽造│ │ │ │ │二六月九日凌晨失竊,原車│之九W─0│ │ │ │ │牌號碼為六六六八─FB號│二三二號車│ │ │ │ │,引擎號碼為四G六三ZO│牌貳面 │ │ │ │ │一二七六二號。 │ │ └──┴────────┴────┴────────────┴─────┘ 附表十: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當單 │壹枚 │由午○○親自填寫並偽造蔡│扣案,惟已│ │ │ │ │茂龍之指印壹枚於上。 │因行使而屬│ │ │ │ │ │癸○○所有│ │ │ │ │ │之物 │ └──┴────────┴────┴────────────┴─────┘ 附表十一: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丙○○之身分│壹枚 │上貼午○○之照片。 │扣案 │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汽車新領牌│壹紙 │車主名稱為丙○○,車號為│扣案 │ │ │照登記書 │ │五W─九0二一號。 │ │ │ │ │ │上有偽造之臺灣省政府交通│ │ │ │ │ │處委託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辦理本廠新出廠小型│ │ │ │ │ │汽車申請牌照前檢驗用章、│ │ │ │ │ │交路檢五九六四號檢驗章、│ │ │ │ │ │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審│ │ │ │ │ │核合格章各壹枚及以偽刻之│ │ │ │ │ │丙○○印章所蓋之丙○○印│ │ │ │ │ │壹枚。 │ │ ├──┼────────┼────┼────────────┼─────┤ │三 │偽造之行車執照 │壹枚 │車主為丙○○、牌照號碼五│未扣案(僅│ │ │ │ │W─九0二一號。 │有車籍資料│ │ │ │ │ │部分之影本│ │ │ │ │ │) │ ├──┼────────┼────┼────────────┼─────┤ │ │偽造之中華汽車工│壹紙 │上有偽造之中華汽車工業股│扣案 │ │四 │業股份有限公司電│ │份有限公司貨物稅專用章、│ │ │ │子計算機開立專用│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汽車出廠與貨物稅│ │楊梅廠桃園縣貨物稅廠商出│ │ │ │完稅照證 │ │廠章戳、嘉義區監理所台南│ │ │ │ │ │監理站汽車審核章、黃鳳美│ │ │ │ │ │及吳舜文印各壹枚。 │ │ ├──┼────────┼────┼────────────┼─────┤ │五 │偽造之五W─九0│貳面 │ │扣案 │ │ │二一號車牌 │ │ │ │ ├──┼────────┼────┼────────────┼─────┤ │六 │偽造之丙○○印章│壹枚 │ │未扣案 │ ├──┼────────┼────┼────────────┼─────┤ │七 │收受之贓車 │壹台 │車體為洪莊素貞所有,洪信│改懸掛偽造│ │ │ │ │宏持有使用,於九十二年六│之五W─九│ │ │ │ │月十四日凌晨失竊,原車牌│0二一號車│ │ │ │ │號碼為五一00─FB號,│牌貳面 │ │ │ │ │引擎號碼為四G六三ZO一│ │ │ │ │ │0九二九號。 │ │ └──┴────────┴────┴────────────┴─────┘ 附表十二: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二 │偽造之自願書 │壹紙 │由午○○親自填寫,並由黃│扣案,惟已│ │ │ │ │錦洲偽造丙○○之指印伍枚│因行使而屬│ │ │ │ │及署名壹枚。 │壬○○所有│ │ │ │ │ │之物 │ ├──┼────────┼────┼────────────┼─────┤ │三 │偽造汽機車過戶登│壹紙 │由午○○授權壬○○填寫,│扣案,惟已│ │ │記書 │ │並以偽造之丙○○印章蓋印│因行使而屬│ │ │ │ │丙○○印文壹枚於上。 │壬○○所有│ │ │ │ │ │之物 │ └──┴────────┴────┴────────────┴─────┘ 附表十三: ┌──┬────────┬────┬────────────┬─────┐ │編號│名 稱│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丁○○之身分│壹枚 │上貼午○○之照片。 │未扣案(僅│ │ │證 │ │上有偽造之內政部公印文壹│有影本) │ │ │ │ │枚。 │ │ ├──┼────────┼────┼────────────┼─────┤ │二 │偽造之丁○○之小│壹枚 │上有午○○之照片。 │未扣案(僅│ │ │型車駕駛執照 │ │上有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有影本) │ │ │ │ │之章壹枚。 │ │ └──┴────────┴────┴────────────┴─────┘ 附表十四: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內 容│備 註│ ├──┼────────┼────┼────────────┼─────┤ │一 │偽造之中華民國小│壹紙 │由午○○親自填寫,並由黃│未扣案(僅│ │ │客車租賃定型化契│ │錦洲偽造丁○○之署名壹枚│有影本),│ │ │約書 │ │與指印貳枚於上。 │已因行使而│ │ │ │ │ │屬己○○所│ │ │ │ │ │有之物 │ ├──┼────────┼────┼────────────┼─────┤ │二 │偽造之本票 │壹紙 │發票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未扣案(僅│ │ │ │ │,發票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一│有影本),│ │ │ │ │月十三日,由午○○親自填│已因行使而│ │ │ │ │寫,並偽造丁○○之署名壹│屬己○○所│ │ │ │ │枚及指印貳枚。 │有之物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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