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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六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麗珠陳明呈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六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許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六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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