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搶奪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