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調偵字第173 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 之「丙○○」署押各壹枚;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 00000000000)、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Chen」簽名 各壹枚;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共捌拾陸紙及其上偽造「Chen」署押共捌拾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國89年12月19日及90年8 月10日,未經姪女丙○○之同意,擅取丙○○置於情懷走私花店建工店之辦公室抽屜內之 分行之帳戶存摺正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予以影印,之後歸還 分證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一心分行之帳戶存摺影本,附在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復在上開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各偽造「丙○○」署名一枚,而冒用丙○○名義連續偽造上開信用卡申請書,持以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而行使之,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先後於89年12月19日及90年8 月10日收件後,不疑有詐,誤以為申請信用卡者係丙○○本人,而核發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乙○○陸續取得上開二張信用卡後,復在各該信用卡背面再偽造代表丙○○之「Chen」署名,足以生損害於丙○○本人及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乙○○復承前概括犯意,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二所示商店,連續持上開銀行所發給之信用卡消費共計86次,並於每次刷費時,在簽帳單(一式二聯,含特約商店留存請款聯,顧客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內,以複寫方式偽造「 Chen」署名共172 枚,並將偽造完成之簽帳單交付於各該商店店員,致使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信用卡持卡人丙○○本人前往消費,而交付其所消費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丙○○、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乙○○並承前詐欺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持用上開信用卡至各自動提款機,以將信用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隨同上開信用卡所寄送之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錢,致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辨識陷入錯誤而如數交付現金。丙○○因於91年11月間向花旗銀行申請信用卡時,經該公司徵信人員告知其上開玉山、聯邦銀行信用卡有遲繳款項紀錄,丙○○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乃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告訴人丙○○、及證人張剛維、翁祥宙、馮月林、林瓊英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未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均得作為本件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丙○○、及證人張剛維、翁祥宙、王怡鈞於警詢中之陳述,其性質屬傳聞證據,其或未於審判中再為證述,或與審判中並無不符,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然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詢筆錄內容,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其於警詢中之證言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雖坦承有以告訴人丙○○名義申請上述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信用卡,及在該等信用卡後之持卡人簽名欄簽署「Chen」之簽名,並為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消費及預借現金,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是有得丙○○同意申請上述信用卡作為周轉生意資金使用,而且已經將積欠之信用卡款還清等語。惟查: (一)上述被告以告訴人丙○○之 後偽以告訴人之名義,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署押,持玉山、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待玉山、聯邦銀行據以核發信信用卡後,復在信用卡上偽造「Chen」之署押,並持往預借現金、刷卡消費之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玉山及聯邦銀行職員張剛維、翁詳宙證述相符,復有被告冒以告訴人名義申請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警卷第16頁)、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警卷第17至19頁)及告訴人高雄中小企業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警卷第20、21頁)、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消費及借貸明細影本(偵卷第6 至14頁)等在卷可參。 (二)雖被告辯稱:我是因與告訴人一起做生意,告訴人答應讓我申請信用卡,作為生意資金周轉使用等語(見本院93 年度訴字第3085號卷,下稱本院卷1 第26頁),與其於警詢中所辯:告訴人是因見我經濟有困難,才會答應讓我以她名義申請信用卡等語(警卷2 頁),及偵查中辯稱:我徵得告訴人同意申請信用卡,因我資格不符,曾經退票等語(核退偵卷31頁),均不相符,辯詞反覆,已難信為真。又被告以告訴人名義在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所填載之聯絡電話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使用之電話,業據被告之子即證人王宜鈞證稱:「0000000000號是我向泛亞電信公司申設,申設後就交與我母親乙○○使用,00-0000000號亦是我母親使用的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也是我母親之電話」等語明確(見警卷9 頁),並有上述信用卡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證,而證人馮月林更證稱:「其與被告對談內容就如調查報告所寫,是經致電0000000000號,接電者稱其為乙○○,並表示其利用與丙○○同一公司機會拿 簿申請信用卡。」等語(見調偵卷35頁),倘被告係經告訴人同意申請信用卡,何以填載之聯絡資料均屬被告之電話,且面對銀行人員詢問時竟告知確有利用告訴人之身分證件偽申信用卡?再佐以被告刷卡消費地點多係在百貨公司等處(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及被告與告訴人均稱渠二人於90年7 、8 月暑假之後即無往來,則被告申請上開信用卡顯無可能是與告訴人合夥生意所需,足見被告上述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證人林瓊英於偵查中證稱:「我於89年6 月間有聽到告訴人向被告說如果資金不夠錢要借她,被告說不用,後來告訴人提到信用卡你就去辦,被告只說再說」等語(調偵卷41頁),然證人林瓊英就此等與自己不相干之事,距發生時已近4 年之久之93年3 月31日偵查中竟能記憶如此清晰,已與常理有違,況依證人所述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談內容中所謂辦信用卡的事語意不明,無法認定即指告訴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信用卡,更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又信用卡發卡銀行係因被告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並經徵信告訴人之信用後,發予信用卡,並允被告以信用卡為附表一至四所示消費及預借現金,如該發卡銀行知悉被告為冒名申請信用卡,當不予核卡,且拒絕被告持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是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詐取信用卡,並詐得刷卡消費物品及預借之現金甚明。至被告雖於使用上開玉山、聯邦信用卡期間有繳納最低應繳款項,且經告訴人向發卡銀行申告遭冒名申請信用卡事發後,有將信用卡之欠款全數付清,固經玉山及聯邦銀行職員張剛維、翁詳宙證述,並有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之信用卡消費及借貸明細影本。然此不過為被告為維持使用上開信用卡,及事發後彌補損害之手段,與被告是否成立詐欺之犯行無涉,是被告辯稱其有繳款,且已與銀行和解,不成立詐欺等語,不足採信。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於信用卡背面簽名,係表示該信用卡之使用人歸屬,應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徵係何人所使用之證明,具有一定之意思表示,是以若行為人在他人之信用卡背面偽造簽名,應屬偽造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又查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客戶簽名欄偽簽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依該信用卡交易習慣,係表示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故該簽帳單含有收據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是被告於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簽名而偽造該私文書,嗣並持以分向玉山銀行、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該銀行不疑有詐,認申請信用卡者即為丙○○本人,據以核發信用卡,後其並在信用卡背面偽造「Chen」署押,並於附表一、二所述之時、地至特約商店消費,且以信用卡持有人自居,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Chen」之署押,進而持以行使主張該內容,致使特約商店等陷於錯誤,給付財物予被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再被告連續於附表三、四所載時間持上開偽造信用卡至各該銀行提款機,以將信用卡插入自動提款機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連續預借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致使該自動付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另被告於申請書、信用卡及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如附表三、四所示持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預借現金之部分予以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該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得財富,竟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復持之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對告訴人造成信用上之損害與困擾,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其業已主動清償欠款,此經證人即玉山銀行職員張剛維、及聯邦銀行職員翁詳宙證述明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上開玉山、聯邦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共2 枚、系爭玉山、聯邦信用卡背面偽造「Chen」署押共2 枚,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顧客留存聯上偽造「Chen」署押共86枚(聯邦銀行簽帳單部分為32枚、玉山銀行簽帳單部分為5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消費之簽帳單特約商店留存請款聯,業已過保存期限全數銷毀,而滅失,經證人張剛維、翁詳宙證述明確(分見核退偵卷4 、5 頁),則其上之偽造「Chen」署押,自無庸予以沒收。再被告所詐得之偽造信用卡2 張,依發卡銀行與客戶之約定,分為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所有,又被告偽造之玉山銀行及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因已交付各該銀行,為各該銀行所有,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為沒收諭知;又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雖係被告留存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刑事十六庭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國龍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 │(新台幣) │ │ │ │ │ │ ├───────┼────────┼───────┼────────┤ │1 │90年1月17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495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 │90年1月17日 │英屬維爾京群島│928元整 │ │ │ │商莎莎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3 │90年1月20日 │十全加油站 │404元整 │ ├───────┼────────┼───────┼────────┤ │4 │90年1月24日 │屈臣氏百家股份│611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5 │90年1月1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18000元整 │ │ │ │司 │ │ ├───────┼────────┼───────┼────────┤ │6 │90年1月21日 │博愛加油站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7 │90年1月28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500元整 │ │ │ │司 │ │ ├───────┼────────┼───────┼────────┤ │8 │90年2月1日 │新莊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9 │90年2月4日 │加昌加油站股份│10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0 │90年2月2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11 │90年1月21日 │光邑輪胎有限公│3700元整 │ │ │ │司 │ │ ├───────┼────────┼───────┼────────┤ │12 │90年2月5日 │中油台北處214 │42元整 │ │ │ │R │ │ ├───────┼────────┼───────┼────────┤ │13 │90年2月5日 │中油台北處214 │378元整 │ │ │ │R │ │ ├───────┼────────┼───────┼────────┤ │14 │90年3月4日 │中油北建站214 │500元整 │ │ │ │R │ │ ├───────┼────────┼───────┼────────┤ │15 │90年2月28日 │紫峰攝影坊 │5800元整 │ ├───────┼────────┼───────┼────────┤ │16 │90年4月2日 │佳昌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17 │90年4月6日 │中油苗栗處苗栗│500元整 │ │ │ │交流道 │ │ ├───────┼────────┼───────┼────────┤ │18 │90年5月17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770元整 │ │ │ │司 │ │ ├───────┼────────┼───────┼────────┤ │19 │90年5月2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7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0 │90年5月22日 │中油建北站214 │721元整 │ │ │ │R │ │ ├───────┼────────┼───────┼────────┤ │21 │90年5月30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7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2 │90年6月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3 │90年6月13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6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4 │90年6月19日 │中油台南處大同│540元整 │ │ │ │加油站 │ │ ├───────┼────────┼───────┼────────┤ │25 │90年6月21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6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6 │90年6月29日 │竹泰加油站有限│470元整 │ │ │ │公司 │ │ ├───────┼────────┼───────┼────────┤ │27 │90年6月29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58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8 │90年7月8日 │豪富興開發股份│345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9 │90年7月17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63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30 │90年7月21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63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31 │90年7月19日 │中油高雄營業處│400元整 │ ├───────┼────────┼───────┼────────┤ │32 │90年7月18日 │英屬維京群島商│1497元整 │ │ │ │銀鯨股 │ │ ├───────┼────────┼───────┼────────┤ │33 │90年7月19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500元整 │ │ │ │公司 │ │ ├───────┼────────┼───────┼────────┤ │34 │90年7月23日 │銓怡股份有限公│417元整 │ │ │ │司 │ │ ├───────┼────────┼───────┼────────┤ │35 │90年7月28日 │大眾加油站有限│600元整 │ │ │ │公司 │ │ ├───────┼────────┼───────┼────────┤ │36 │90年9月4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450元整 │ │ │ │限公司 │ │ ├───────┼────────┼───────┼────────┤ │37 │90年9月5日 │明伸實業股份有│300元整 │ │ │ │限公司 │ │ ├───────┼────────┼───────┼────────┤ │38 │90年9月6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1596元整 │ │ │ │限公司 │ │ ├───────┼────────┼───────┼────────┤ │39 │90年9月7日 │長德加油站實業│4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40 │90年10月30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452元整 │ │ │ │司 │ │ ├───────┼────────┼───────┼────────┤ │41 │90年11月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10000元整 │ │ │ │司 │ │ ├───────┼────────┼───────┼────────┤ │42 │90年12月19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1122元整 │ │ │ │司 │ │ ├───────┼────────┼───────┼────────┤ │43 │90年12月20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068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44 │91年1月2日 │肯得力股份有限│540元整 │ │ │ │公司 │ │ ├───────┼────────┼───────┼────────┤ │45 │91年1月7日 │寶雅國際股份有│707元整 │ │ │ │限公司 │ │ ├───────┼────────┼───────┼────────┤ │46 │91年1月4日 │鳥松加油站股份│5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47 │91年1月7日 │正大加油站實業│500元整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48 │91年1月17日 │英屬維京群島商│790元整 │ │ │ │銀鯨股 │ │ ├───────┼────────┼───────┼────────┤ │49 │91年1月17日 │大列車服飾店 │1080元整 │ ├───────┼────────┼───────┼────────┤ │50 │91年1月17日 │大列車服飾店 │1000元整 │ ├───────┼────────┼───────┼────────┤ │51 │91年1月22日 │久領有限公司 │384元整 │ ├───────┼────────┼───────┼────────┤ │52 │91年3月4日 │真光股份有限公│1000元整 │ │ │ │司 │ │ ├───────┼────────┼───────┼────────┤ │53 │91年5月16日 │建台百貨—高雄│500元整 │ ├───────┼────────┼───────┼────────┤ │54 │91年5月16日 │建台百貨—高雄│1800元整 │ └───────┴────────┴───────┴────────┘ 附表二: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 │(新台幣) │ ├───────┼────────┼───────┼────────┤ │1 │90年9月30日 │大列車服飾店 │1300元整 │ ├───────┼────────┼───────┼────────┤ │2 │90年10月1日 │台塑加油站股份│3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3 │90年10月1日 │大列車服飾店 │800元整 │ ├───────┼────────┼───────┼────────┤ │4 │90年10月2日 │大統百貨公司澄│500元整 │ │ │ │清分公司 │ │ ├───────┼────────┼───────┼────────┤ │5 │90年10月3日 │遠東航空股份有│2050元整 │ │ │ │限公司 │ │ ├───────┼────────┼───────┼────────┤ │6 │90年10月6日 │女人女人國際美│780元整 │ │ │ │容股份有限公司│ │ ├───────┼────────┼───────┼────────┤ │7 │90年10月8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400元整 │ │ │ │限公司 │ │ ├───────┼────────┼───────┼────────┤ │8 │90年10月10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1904元整 │ │ │ │限公司—大順分│ │ │ │ │公司 │ │ ├───────┼────────┼───────┼────────┤ │9 │90年10月11日 │特力翠豐股份有│818元整 │ │ │ │限公司—大順分│ │ │ │ │公司 │ │ ├───────┼────────┼───────┼────────┤ │10 │90年10月1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159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90年10月14日 │新光三越百貨股│5004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2 │90年10月15日 │伊莉特美容股份│6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3 │90年11月8日 │上新加油站股份│40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4 │90年11月8日 │年強實業有限公│20000元整 │ │ │ │司 │ │ ├───────┼────────┼───────┼────────┤ │15 │90年11月9日 │中國石油竹東站│500元整 │ ├───────┼────────┼───────┼────────┤ │16 │90年11月10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2276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17 │90年11月13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731元整 │ │ │ │司 │ │ ├───────┼────────┼───────┼────────┤ │18 │90年11月13日 │水底寮加油站股│5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19 │90年11月14日 │北屏東加油站股│5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0 │90年11月16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598元整 │ │ │ │司 │ │ ├───────┼────────┼───────┼────────┤ │21 │90年11月23日 │領航服飾高雄文│1280元整 │ │ │ │化分公司 │ │ ├───────┼────────┼───────┼────────┤ │22 │90年11月26日 │屈臣氏百佳股份│1152元整 │ │ │ │有限公司五福分│ │ │ │ │公司 │ │ ├───────┼────────┼───────┼────────┤ │23 │90年11月29日 │桂華加油站股份│450元整 │ │ │ │有限公司 │ │ ├───────┼────────┼───────┼────────┤ │24 │90年12月14日 │家福股份有限公│681元整 │ │ │ │司 │ │ ├───────┼────────┼───────┼────────┤ │25 │91年2月9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24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26 │91年2月28日 │中國石油新市中│595元整 │ │ │ │山店 │ │ ├───────┼────────┼───────┼────────┤ │27 │91年4月4日 │屈臣氏股份有限│207元整 │ │ │ │公司博愛二分公│ │ │ │ │司 │ │ ├───────┼────────┼───────┼────────┤ │28 │91年4月9日 │青年書局有限公│482元整 │ │ │ │司 │ │ ├───────┼────────┼───────┼────────┤ │29 │91年5月24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600元整 │ │ │ │份有限公司 │ │ ├───────┼────────┼───────┼────────┤ │30 │91年7月26日 │泛亞電信股份有│624元整 │ │ │ │限公司 │ │ ├───────┼────────┼───────┼────────┤ │31 │91年8月1日 │中國石油苗栗交│600元整 │ │ │ │流道站 │ │ ├───────┼────────┼───────┼────────┤ │32 │91年8月2日 │和信電訊股份有│1905元整 │ │ │ │限公司 │ │ └───────┴────────┴───────┴────────┘ 附表三: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即自動櫃員 │(新台幣) │ │ │ │機) │ │ ├───────┼────────┼───────┼────────┤ │1 │90年2月8日 │玉山商業銀行北│20000元整 │ │ │ │高雄分行 │ │ ├───────┼────────┼───────┼────────┤ │2 │90年2月26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3 │90年3月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 │ │ ├───────┼────────┼───────┼────────┤ │4 │90年3月27日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5 │90年3月27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6 │90年4月21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 │ │ ├───────┼────────┼───────┼────────┤ │7 │90年4月26日 │富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8 │90年5月1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9 │90年5月1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0 │90年5月16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1 │90年6月19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12 │90年6月19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13 │90年7月6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 │ │ ├───────┼────────┼───────┼────────┤ │14 │90年7月3日 │玉山商業銀行北│5000元整 │ │ │ │高雄分行 │ │ ├───────┼────────┼───────┼────────┤ │15 │90年7月18日 │玉山商業銀行七│5000元整 │ │ │ │賢分行 │ │ ├───────┼────────┼───────┼────────┤ │16 │90年7月29日 │寶島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7 │920年9月5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 │ │ ├───────┼────────┼───────┼────────┤ │18 │90年9月6日 │富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19 │90年9月29日 │富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20 │90年10月1日 │中華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21 │90年10月28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2 │90年11月23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2000元整 │ │ │ │行 │ │ ├───────┼────────┼───────┼────────┤ │23 │90年11月24日 │中華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24 │90年12月23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 │ │ ├───────┼────────┼───────┼────────┤ │25 │90年12月21日 │玉山商業銀行七│10000元整 │ │ │ │賢分行 │ │ ├───────┼────────┼───────┼────────┤ │26 │91年1月9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7 │91年1月16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28 │91年1月16日 │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整 │ ├───────┼────────┼───────┼────────┤ │29 │91年2月20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30 │91年2月27日 │寶島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31 │91年3月20日 │寶島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附表四: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 │編號 │消費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 │ │ │ │(即自動櫃員機│(新台幣) │ │ │ │) │ │ ├───────┼────────┼───────┼────────┤ │1 │90年10月7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2 │90年10月7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10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3 │90年10月8日 │中華商業銀行大│10000元整 │ │ │ │順分行 │ │ ├───────┼────────┼───────┼────────┤ │4 │90年10月1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苓雅分行 │ │ ├───────┼────────┼───────┼────────┤ │5 │90年10月15日 │富邦商業銀行建│10000元整 │ │ │ │國分行 │ │ ├───────┼────────┼───────┼────────┤ │6 │90年10月27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10000元整 │ │ │ │行高雄分行 │ │ ├───────┼────────┼───────┼────────┤ │7 │90年11月5日 │中華商業銀行大│3000元整 │ │ │ │順分行 │ │ ├───────┼────────┼───────┼────────┤ │8 │90年12月6日 │聯邦商業銀行 │3000元整 │ ├───────┼────────┼───────┼────────┤ │9 │91年1月3日 │玉山銀行北高雄│5000元整 │ │ │ │分行 │ │ ├───────┼────────┼───────┼────────┤ │10 │91年1月3日 │玉山銀行北高雄│5000元整 │ │ │ │分行 │ │ ├───────┼────────┼───────┼────────┤ │11 │91年1月5日 │玉山銀行高雄分│5000元整 │ │ │ │行 │ │ ├───────┼────────┼───────┼────────┤ │12 │91年1月25日 │玉山商業銀行高│3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3 │91年1月28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4 │91年1月28日 │富邦商業銀行三│5000元整 │ │ │ │民分行 │ │ ├───────┼────────┼───────┼────────┤ │15 │91年1月29日 │富邦商業銀行高│5000元整 │ │ │ │雄分行 │ │ ├───────┼────────┼───────┼────────┤ │16 │91年2月2日 │聯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7 │91年3月12日 │聯邦商業銀行 │5000元整 │ ├───────┼────────┼───────┼────────┤ │18 │91年4月11日 │寶島商業銀行前│10000元整 │ │ │ │金分行 │ │ ├───────┼────────┼───────┼────────┤ │19 │91年5月2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5000元整 │ │ │ │行高雄分行 │ │ ├───────┼────────┼───────┼────────┤ │20 │91年5月30日 │世華聯合商業銀│3000元整 │ │ │ │行苓雅分行 │ │ ├───────┼────────┼───────┼────────┤ │21 │91年8月2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3000元整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