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68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27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