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李嘉興楊筑婷林俊寬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347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字第585 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第250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片肆拾捌片,電腦主機壹台(內含燒錄機壹台)、護套伍拾只、空白光碟片肆拾陸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KOEI及圖樣」等商標圖樣均係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附表一),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附表二所示之電腦遊戲軟體及程式,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程式著作,非經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亦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在網站上所販售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經電腦執行或電視遊樂器執行時,畫面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KOEI」等商標圖樣,而該影像所示圖樣足以示該公司用意之證明,竟基於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販賣仿冒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93年3 月起,向不詳網站,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80 元之價格購入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光碟母片後,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上以其申請之「ady0000000」帳號,以每片170 元兜售,俟不特定人下訂單後,於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32 巷2號住處,以電腦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光碟(連同商標一併燒錄)後,再以郵寄方式寄交買受者,而連續藉此方式散布盜版遊戲光碟予不特定人牟利,獲利約3500元至4500元。嗣於93年6 月7 日19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示遊戲光碟片、電腦主機1 台(內含燒錄機1 台)、護套50個、空白光碟片46 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 本。 二、案經臺灣光榮資訊綜合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有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以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亦肯認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丙○○(即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性質上雖屬傳聞證據,且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所定之情形不合,惟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期日均同意將其等之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警訊之言詞陳述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不合法之情形,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爰認上開警訊中之證言陳述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對於販入附表二所示PS遊戲光碟再以燒錄拷貝之方式販賣予不特定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陳文銓於警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0頁、聲搜卷第13頁),並有被告在奇摩網站刊登拍賣PS2 遊戲光碟之廣告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以下),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光碟物扣案可資佐證。該遊戲光碟經電腦執行或電視遊樂器執行時,畫面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KOEI」商標圖樣等事實,亦有勘驗照片在卷可憑(見核退偵卷第22頁至46頁)。而附表1 所示商標係該附表所示之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事實,亦有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3頁至21頁、核退偵字卷第48頁以下)。再者,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用郵局掛號寄出之前會試片等語(見偵查卷第7) ,是被告應知附表二所示仿冒光碟於執行之際,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分別呈現如附表一所示之等商標圖樣無訛。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見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 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度滬上字第23號、49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前所述,被告知悉仿冒光碟內儲存有足以示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用意之證明之圖樣。依上開說明,自有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又按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6 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2 所示彷冒光碟之外觀,固未使用如附表1 所示商標圖樣,消費者於買受當時未必直接接觸該等商標圖樣,惟該光碟片經由執行過程中,電視螢幕上即會出現上開商標圖樣,足使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是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該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光碟片,仍應成立商標法第81條之罪。核被告上開所為,於行為時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營利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重製物罪(起訴書漏引同法第91條第3 項,惟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補正;又起訴書內贅引91條之1 第1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起訴漏未引用81條第1 款,惟犯罪事實欄已敘及)、第82條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販賣罪;刑法第216 條、第21 0條、第22 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91、91條之1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6月 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91條之1 第3 項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均依連續犯規定分別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犯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重製物罪、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處斷及論以一罪,依修正後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56條牽連、連續犯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處斷及論以一罪;再者,刑法第55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於修法後增列坦書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斤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惟此係將實務上所踐行及法理明文化,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比較之問題。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係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犯本件之罪,漠視商標、著作權人對商標、著作所投心力財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惟惡性尚非重大,且平日素行尚稱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參以被告犯罪期間不長,獲利不多,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光碟係屬仿冒之商品,不論何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就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物品,有強制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電腦主機1 台(內含燒錄機1 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護套50個、空白光碟片46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扣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尚難證明因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性,爰不宣告沒收之。 五、公訴意旨暨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明知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遊戲光碟、電影光碟、音樂光碟、影音光碟分係係他人享有音樂、電腦程式、視聽著作,且電影光碟經電腦執行後,會出現如附表五所示商標圖樣,竟意圖營利,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93年3 月起,向不詳網站,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8 0元之價格購入仿冒光碟母片後,在雅虎奇磨拍賣網站上以其申請之「ady0000000 」帳號,以每片17 0元兜售,俟不特定人下訂單後,於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32巷2 號住處,以電腦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上開光碟後,再以郵寄方式寄交買受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嫌。惟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僅販賣PS2 遊戲光碟,並未販賣電影、音樂及WINDOWS98 等電腦程式光碟,電影、音樂及WINDOWS9 8等電腦程式光碟均係供己觀覽、使用等語。 六、經查:㈠如前所述,被告在奇摩網站刊登販賣者係PS2 遊戲光碟。參以扣案音樂、電影光碟、WINDOWS98 等電腦程式等光碟之數量極少,是被告辯稱並未並未燒錄上開光碟販賣等語,應屬可信,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主張,則起訴及併案意旨認被告燒錄及販賣如附表四至附表九所示光碟,即屬無據。㈡附表三所示遊戲光碟著作權人不詳,迄無提出告訴,則上開遊戲光碟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抑或已成為公共財即屬不明,亦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被告被訴附表三至附表九所示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就起訴部分,即附表三至附表六、附表八至附表九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判決,就併案附表七部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1 第3 項、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 條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74條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權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KOEI及 │00000000│91/09/16 │電腦、電腦軟│株式會社光│ │ │ 圖樣 │ │ 至 │體、光碟、影│榮 │ │ │ │ │101/09/15 │碟等 │ │ │ │ │ │ │ │ │ ├──┼────┼────┼─────┼──────┼─────┤ │2 │HUDSON S│00000000│76/09/16 │電腦程式卡、│哈得遜股份│ │ │OFT HUDS│ │ 至 │電腦程式磁碟│有限公司 │ │ │ON GROUP│ │95/11/30 │片、遊戲程式│ │ │ │及圖樣 │ │ │片 │ │ ├──┼────┼────┼─────┼──────┼─────┤ │3 │BANDAI及│00000000│87/03/16 │電腦遊戲、音│萬代股份有│ │ │圖樣 │ │ 至 │樂電影資訊等│限公司 │ │ │ │ │97/03/15 │ │ │ │ │ │ │ │ │ │ ├──┼────┼────┼─────┼──────┼─────┤ │4 │SPIKE及 │00000000│87/12/16 │電腦、光碟、│汎久貿易有│ │ │圖樣 │ │ 至 │碟片、磁碟等│限公司 │ │ │ │ │97/12/15 │ │ │ │ │ │ │ │ │ │ ├──┼────┼────┼─────┼──────┼─────┤ │5 │EIDOS及 │00000000│92/06/16 │電腦遊戲軟體│愛多斯公開│ │ │圖樣 │ │ 至 │、電腦遊戲、│發行有限公│ │ │ │ │102/06/15 │電視遊戲等 │司 │ │ │ │ │ │ │ │ ├──┼────┼────┼─────┼──────┼─────┤ │6 │UNIVERSA│00000000│86/10/16 │錄有電腦程式│環球影城公│ │ │L及圖樣 │ │ 至 │之磁碟、磁卡│司 │ │ │ │ │102/04/30 │、磁帶及光碟│ │ │ │ │ │ │等 │ │ ├──┼────┼────┼─────┼──────┼─────┤ │7 │TECMO及 │00000000│78/02/01 │電視遊樂器等│塔克模股份│ │ │圖樣 │ │ 至 │ │有限公司 │ │ │ │ │98/01/31 │ │ │ ├──┼────┼────┼─────┼──────┼─────┤ │8 │SQUARESO│00000000│83/01/01 │光碟、磁卡、│史克威爾艾│ │ │FT及圖樣│ │ 至 │磁碟、磁片等│尼克斯股份│ │ │ │ │102/12/31 │ │有限公司 │ ├──┼────┼────┼─────┼──────┼─────┤ │9 │SEGA及圖│00000000│73/07/01 │電腦用磁帶、│世雅股份有│ │ │樣 │ │ 至 │硬體、軟體、│限公司 │ │ │ │ │103/06/30 │磁碟、電視遊│ │ │ │ │ │ │樂器之程式卡│ │ │ │ │ │ │帶 │ │ ├──┼────┼────┼─────┼──────┼─────┤ │10 │KONAMI及│00000000│77/04/01 │電腦、磁碟片│可樂美股份│ │ │圖樣 │ │ 至 │、電腦鍵盤、│有限公 │ │ │ │ │97/03/31 │磁碟機等 │ │ ├──┼────┼────┼─────┼──────┼─────┤ │11 │DISNEY I│00000000│92/11/16 │關於教育及遊│迪士尼企業│ │ │NTERACTI│ │ 至 │戲之電腦軟體│公司 │ │ │VE及圖樣│ │102/10/15 │等 │ │ │ │ │ │ │ │ │ ├──┼────┼────┼─────┼──────┼─────┤ │12 │NAMCO及 │00000000│78/05/16 │各種電視樂器│南歌股份有│ │ │圖樣 │ │ 至 │、電動玩具等│限公司 │ │ │ │ │98/05/15 │ │ │ │ │ │ │ │ │ │ ├──┼────┼────┼─────┼──────┼─────┤ │13 │BANPRES │00000000│82/09/01 │電腦、電視遊│萬代股份有│ │ │TO及圖樣│ │ 至 │樂器用之程式│限公司 │ │ │ │ │102/08/31 │卡帶 │ │ │ │ │ │ │ │ │ ├──┼────┼────┼─────┼──────┼─────┤ │14 │CAPCOM及│00000000│76/07/01 │電視遊樂機等│卡波光股份│ │ │圖樣 │ │ 至 │ │有限公司 │ │ │ │ │96/06/30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侵害電腦軟體名稱│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 │ │ │ │ │ │ │ ├──┼─────────┼─────┼──────┤ │1 │真三國無双3EMPI │1 │日商光榮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真三國無双3猛將傳 │2 │同上 │ │ │ │ │ │ │ │ │ │ │ ├──┼─────────┼─────┼──────┤ │3 │戰國無双 │1 │同上 │ │ │ │ │ │ │ │ │ │ │ ├──┼─────────┼─────┼──────┤ │4 │三國志9 │1 │同上 │ │ │ │ │ │ │ │ │ │ │ ├──┼─────────┼─────┼──────┤ │5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1 │同上 │ │ │世 │ │ │ │ │ │ │ │ ├──┼─────────┼─────┼──────┤ │6 │紅之海2 │1 │同上 │ │ │ │ │ │ │ │ │ │ │ ├──┼─────────┼─────┼──────┤ │7 │機器人大戰 │6 │日商新力電腦│ │ │ │ │娛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8 │太空戰士 │2 │斯奎爾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9 │永遠的伊蘇 │1 │協和國際多媒│ │ │ │ │體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10 │獵魔傳說 │1 │日商卡波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1 │惡魔獵人 │2 │同上 │ │ │ │ │ │ ├──┼─────────┼─────┼──────┤ │12 │時空幻境命運傳奇 │1 │日商南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七龍珠 │1 │萬代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14 │實感賽車 │2 │日商南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15 │緊急任務3 │1 │同上 │ │ │ │ │ │ ├──┼─────────┼─────┼──────┤ │16 │遊戲王 │1 │可樂美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17 │獸人格鬥 │1 │哈得遜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18 │鬼屋 │1 │迪士尼企業有│ │ │ │ │限公司 │ ├──┼─────────┼─────┼──────┤ │19 │鬼武者 │1 │日商卡波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20 │勁爆熱舞 │1 │可樂美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1 │VR快打 │2 │世雅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2 │DEAD OR ALIVE │1 │塔克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3 │洛克人 │1 │日商卡波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24 │魔蠍大帝 │1 │環球影城公司│ ├──┼─────────┼─────┼──────┤ │25 │古墓奇兵 │1 │愛多斯公開 │ │ │ │ │發行有限公 │ │ │ │ │司 │ ├──┼─────────┼─────┼──────┤ │26 │傳道 │1 │汎久貿易有限│ │ │ │ │公司 │ ├──┼─────────┼─────┼──────┤ │27 │皇拳 │1 │美格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8 │轟炸超人 │1 │哈得遜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29 │零紅蝶 │1 │日商南歌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30 │王者之心 │1 │斯奎爾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1 │阿格斯戰士 │1 │塔克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2 │王子復仇記 │1 │日商卡波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33 │阿格斯戰士2 │1 │塔克模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4 │夢幻TV明星戰士大對│1 │哈得遜股份有│ │ │抗 │ │限公司 │ ├──┼─────────┼─────┼──────┤ │35 │鬼武者2 │1 │日商卡波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36 │火影忍者 │1 │萬代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37 │夢幻TV格鬥 │1 │哈得遜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8 │幻想水滸傳 │1 │可樂美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總計48片。 │ └─────────────────────────┘ 附表三 ┌──┬─────────┬─────┬──────┐ │編號│被侵害電腦軟體名稱│數量(片)│著作財產權 │ ├──┼─────────┼─────┼──────┤ │1 │侍道2 │1 │不詳 │ ├──┼─────────┼─────┼──────┤ │2 │急速酷客 │1 │不詳 │ │ │ │ │ │ ├──┼─────────┼─────┼──────┤ │3 │格鬥2000 │1 │不詳 │ ├──┼─────────┼─────┼──────┤ │4 │機動戰士Z鋼彈 │2 │不詳 │ ├──┼─────────┼─────┼──────┤ │5 │頭文字D │1 │不詳 │ ├──┼─────────┼─────┼──────┤ │6 │通靈童子 │1 │不詳 │ ├──┼─────────┼─────┼──────┤ │7 │銀河天使月光情人 │1 │不詳 │ ├──┼─────────┼─────┼──────┤ │8 │崩壞前夜 │1 │不詳 │ ├──┼─────────┼─────┼──────┤ │9 │第一神拳 │1 │不詳 │ ├──┼─────────┼─────┼──────┤ │10 │職棒大聯盟 │3 │不詳 │ ├──┼─────────┼─────┼──────┤ │11 │伯德之門黑暗聯盟 │1 │不詳 │ ├──┼─────────┼─────┼──────┤ │12 │鋼彈救世主 │2 │不詳 │ ├──┼─────────┼─────┼──────┤ │13 │時空幻境命運傳說 │1 │不詳 │ ├──┼─────────┼─────┼──────┤ │14 │魔戒雙城奇謀 │1 │不詳 │ ├──┼─────────┼─────┼──────┤ │15 │越南大作戰 │1 │不詳 │ ├──┼─────────┼─────┼──────┤ │16 │神槍少女 │1 │不詳 │ ├──┼─────────┼─────┼──────┤ │17 │閃靈悍將 │1 │不詳 │ ├──┼─────────┼─────┼──────┤ │18 │飆風再起 │1 │不詳 │ ├──┼─────────┼─────┼──────┤ │19 │鬥魂豬木道 │1 │不詳 │ ├──┼─────────┼─────┼──────┤ │20 │明星摔角 │1 │不詳 │ ├──┼─────────┼─────┼──────┤ │21 │桃太郎電鐵 │1 │不詳 │ ├──┼─────────┼─────┼──────┤ │22 │真人美女麻將 │1 │不詳 │ ├──┼─────────┼─────┼──────┤ │23 │惡靈古堡 │1 │不詳 │ ├──┼─────────┼─────┼──────┤ │24 │急速傳說 │1 │不詳 │ ├──┼─────────┼─────┼──────┤ │25 │大型電玩經典合輯 │1 │不詳 │ ├──┼─────────┼─────┼──────┤ │26 │鐵拳 │1 │不詳 │ ├──┼─────────┼─────┼──────┤ │27 │午夜俱樂部 │1 │不詳 │ ├──┼─────────┼─────┼──────┤ │28 │劍豪 │1 │不詳 │ ├──┼─────────┼─────┼──────┤ │29 │天外魔境 │1 │不詳 │ ├──┼─────────┼─────┼──────┤ │30 │復仇龍騎士 │1 │不詳 │ ├──┼─────────┼─────┼──────┤ │31 │橫行霸道之邪惡城市│1 │不詳 │ ├──┼─────────┼─────┼──────┤ │32 │零計畫 │1 │不詳 │ ├──┼─────────┼─────┼──────┤ │33 │拉捷特與克拉克 │1 │不詳 │ ├──┼─────────┼─────┼──────┤ │34 │間諜獵人大追逐 │1 │不詳 │ ├──┼─────────┼─────┼──────┤ │35 │舊世界的遺產 │1 │不詳 │ ├──┼─────────┼─────┼──────┤ │36 │新仙劍傳奇 │4 │不詳 │ ├──┼─────────┼─────┼──────┤ │37 │大富翁 │1 │不詳 │ ├──┼─────────┼─────┼──────┤ │38 │諾頓2001 │1 │不詳 │ ├──┼─────────┼─────┼──────┤ │39 │諾頓電腦大師 │1 │不詳 │ ├──┼─────────┼─────┼──────┤ │40 │諾頓2004 │1 │不詳 │ ├──┼─────────┼─────┼──────┤ │41 │諾頓2002燒錄程式 │1 │不詳 │ ├──┼─────────┼─────┼──────┤ │42 │分割檔案quicktimo1│1 │不詳 │ ├──┼─────────┼─────┼──────┤ │43 │MP3 │2 │不詳 │ ├──┴─────────┴─────┴──────┤ │總計共51片。 │ └─────────────────────────┘ 附表五 ┌──┬─────────┬─────┬──────┐ │編號│被侵害影音光碟名稱│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 │ │ │ ├──┼─────────┼─────┼──────┤ │1 │101真狗 │2 │美商迪士尼企│ │ │ │ │業股份有限限│ │ │ │ │公司 │ ├──┼─────────┼─────┼──────┤ │2 │海底總動員 │2 │同上 │ ├──┼─────────┼─────┼──────┤ │3 │冰狗任務 │2 │同上 │ ├──┼─────────┼─────┼──────┤ │4 │鬼屋 │2 │同上 │ ├──┼─────────┼─────┼──────┤ │5 │怪獸電力公司 │2 │同上 │ ├──┼─────────┼─────┼──────┤ │6 │火焰末日 │2 │同上 │ ├──┼─────────┼─────┼──────┤ │7 │神隱少女 │2 │同上 │ ├──┼─────────┼─────┼──────┤ │8 │魔鬼終結者3 │2 │美商華納兄弟│ │ │ │ │娛樂公司 │ ├──┼─────────┼─────┼──────┤ │9 │末代武士 │1 │同上 │ ├──┼─────────┼─────┼──────┤ │10 │魔鬼終結者1 │2 │同上 │ ├──┼─────────┼─────┼──────┤ │11 │魔鬼終結者2 │2 │同上 │ ├──┼─────────┼─────┼──────┤ │12 │哈利波特2 │3 │同上 │ ├──┼─────────┼─────┼──────┤ │13 │八腳怪 │2 │同上 │ ├──┼─────────┼─────┼──────┤ │14 │駭客任務 │3 │同上 │ ├──┼─────────┼─────┼──────┤ │15 │關鍵報告 │3 │美商20世紀福│ │ │ │ │斯影片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16 │夜魔俠 │2 │同上 │ ├──┼─────────┼─────┼──────┤ │17 │冰原歷險記 │2 │同上 │ ├──┼─────────┼─────┼──────┤ │18 │美國派之昏禮 │2 │美商環球影片│ │ │ │ │製作有限責任│ │ │ │ │合夥 │ ├──┼─────────┼─────┼──────┤ │19 │王牌天神 │2 │同上 │ ├──┼─────────┼─────┼──────┤ │20 │玩命快遞 │2 │同上 │ ├──┼─────────┼─────┼──────┤ │21 │綠巨人浩克 │2 │同上 │ ├──┼─────────┼─────┼──────┤ │22 │太空戰士 │8 │美商哥倫比亞│ │ │ │ │影片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3 │凸槌大亨 │2 │同上 │ ├──┼─────────┼─────┼──────┤ │24 │絕地戰警2 │4 │同上 │ ├──┼─────────┼─────┼──────┤ │25 │蜘蛛人 │2 │同上 │ ├──┼─────────┼─────┼──────┤ │26 │抓狂管訓班 │2 │同上 │ ├──┼─────────┼─────┼──────┤ │27 │金牌間諜 │2 │同上 │ ├──┼─────────┼─────┼──────┤ │28 │玩命關頭2 │2 │美商新線製作│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9 │絕命終結站2 │2 │同上 │ ├──┼─────────┼─────┼──────┤ │30 │絕命終結站 │2 │同上 │ ├──┼─────────┼─────┼──────┤ │31 │刀鋒戰士 │2 │同上 │ ├──┼─────────┼─────┼──────┤ │32 │魔戒3 │2 │同上 │ ├──┼─────────┼─────┼──────┤ │33 │誰與爭鋒 │2 │美商聯美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34 │將太的壽司 │2 │不詳 │ ├──┼─────────┼─────┼──────┤ │35 │怪醫秦博士 │2 │同上 │ ├──┼─────────┼─────┼──────┤ │36 │大食客幽遊白書 │1 │同上 │ ├──┼─────────┼─────┼──────┤ │37 │天脈傳奇 │2 │同上 │ ├──┼─────────┼─────┼──────┤ │38 │七龍珠 │3 │同上 │ ├──┼─────────┼─────┼──────┤ │39 │天子傳奇3 │1 │同上 │ ├──┼─────────┼─────┼──────┤ │40 │亂馬1/2 │1 │同上 │ ├──┼─────────┼─────┼──────┤ │41 │炒翻天 │1 │同上 │ ├──┼─────────┼─────┼──────┤ │42 │神兵玄奇 │4 │同上 │ ├──┼─────────┼─────┼──────┤ │43 │惡靈十三 │2 │同上 │ ├──┼─────────┼─────┼──────┤ │44 │異度空間 │2 │同上 │ ├──┼─────────┼─────┼──────┤ │45 │灌籃高手 │1 │同上 │ ├──┼─────────┼─────┼──────┤ │46 │湘南純愛組 │1 │同上 │ ├──┼─────────┼─────┼──────┤ │47 │城市風雲兒 │1 │同上 │ ├──┼─────────┼─────┼──────┤ │48 │神行太保 │1 │同上 │ ├──┼─────────┼─────┼──────┤ │49 │惡靈古堡 │2 │同上 │ ├──┼─────────┼─────┼──────┤ │50 │雙瞳 │2 │同上 │ ├──┼─────────┼─────┼──────┤ │51 │終極殺陣3 │2 │同上 │ ├──┼─────────┼─────┼──────┤ │52 │諾曼地大空降 │10 │同上 │ ├──┼─────────┼─────┼──────┤ │53 │怪醫杜立德2 │2 │同上 │ ├──┼─────────┼─────┼──────┤ │54 │辛巴達七海傳奇 │2 │同上 │ ├──┼─────────┼─────┼──────┤ │55 │叛將風雲 │2 │同上 │ ├──┼─────────┼─────┼──────┤ │56 │奪命解碼 │2 │同上 │ ├──┼─────────┼─────┼──────┤ │57 │縱橫謀海 │1 │同上 │ ├──┼─────────┼─────┼──────┤ │58 │落跑雞 │2 │同上 │ ├──┼─────────┼─────┼──────┤ │58 │星際冒險 │2 │同上 │ ├──┼─────────┼─────┼──────┤ │60 │秦始皇 │30 │同上 │ ├──┼─────────┼─────┼──────┤ │61 │大雄銀河急診 │1 │同上 │ ├──┼─────────┼─────┼──────┤ │62 │大雄勇者之翼 │1 │同上 │ ├──┼─────────┼─────┼──────┤ │63 │鋼彈王 │17 │同上 │ ├──┼─────────┼─────┼──────┤ │64 │海賊王 │2 │同上 │ ├──┼─────────┼─────┼──────┤ │65 │天龍八部 │1 │同上 │ ├──┼─────────┼─────┼──────┤ │66 │GTO機器娃娃 │1 │同上 │ ├──┴─────────┴─────┴──────┤ │總計共183片。 │ └─────────────────────────┘ 附表七(併辦部分) ┌──┬──────┬──────────┬─────┬────┐ │編號│被侵害影音光│英文片名 │著作財產人│數量 │ │ │碟名稱 │ │ │ │ │ │(中文片名)│ │ │ │ │ │ │ │ │ │ ├──┼──────┼──────────┼─────┼────┤ │1 │102真狗 │102 Dalmatians │美商迪士尼│2 │ │ │ │ │企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2 │海底總動員 │Finding Nemo │同上 │2 │ ├──┼──────┼──────────┼─────┼────┤ │3 │冰狗任務 │Snow Dogs │同上 │2 │ ├──┼──────┼──────────┼─────┼────┤ │4 │鬼屋 │The Haunted Mansion │同上 │2 │ ├──┼──────┼──────────┼─────┼────┤ │5 │怪獸電力公司│Monsters,Inc │同上 │2 │ ├──┼──────┼──────────┼─────┼────┤ │6 │火焰末日 │Reign Of Fire │同上 │2 │ ├──┼──────┼──────────┼─────┼────┤ │7 │神隱少女 │Spirited Away │同上 │2 │ ├──┼──────┼──────────┼─────┼────┤ │8 │末代武士 │The Last Samurai │美商華納兄│1 │ │ │ │ │弟娛樂公司│ │ ├──┼──────┼──────────┼─────┼────┤ │9 │哈利波特-神 │Harry Potter And The│同上 │3 │ │ │秘的魔法石 │Sorcerer's Stone │ │ │ ├──┼──────┼──────────┼─────┼────┤ │10 │八腳怪 │Eight Legged Freaks │同上 │2 │ ├──┼──────┼──────────┼─────┼────┤ │11 │駭客任務2: │The Matrix Reloaded │同上 │3 │ │ │重裝上陣 │ │ │ │ ├──┼──────┼──────────┼─────┼────┤ │12 │關鍵報告 │Minority Report │美商20世紀│3 │ │ │ │ │福斯影片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13 │夜魔俠 │Daredvil │同上 │2 │ ├──┼──────┼──────────┼─────┼────┤ │14 │冰原歷險記 │Ice Age │同上 │2 │ ├──┼──────┼──────────┼─────┼────┤ │15 │玩命快遞 │The Transporter │美商環球市│2 │ │ │ │ │影片製作有│ │ │ │ │ │限責任合夥│ │ ├──┼──────┼──────────┼─────┼────┤ │16 │王牌天神 │Bruce Almighty │同上 │2 │ ├──┼──────┼──────────┼─────┼────┤ │17 │美國派3:美 │American Wedding │同上 │2 │ │ │國婚禮 │ │ │ │ ├──┼──────┼──────────┼─────┼────┤ │18 │綠巨人浩克 │The Hulk │同上 │2 │ ├──┼──────┼──────────┼─────┼────┤ │19 │玩命關頭 │The Fast And The Fur│同上 │2 │ │ │ │ious │ │ │ ├──┼──────┼──────────┼─────┼────┤ │20 │太空戰士 │Final Fantasy: The │美商哥倫比│8 │ │ │ │Spirits Within │亞影片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21 │凸槌大亨 │Mr. Deeds │同上 │2 │ ├──┼──────┼──────────┼─────┼────┤ │22 │絕地戰警2 │Bad BoysⅡ │同上 │4 │ ├──┼──────┼──────────┼─────┼────┤ │23 │蜘蛛人 │Spider-Man │同上 │2 │ ├──┼──────┼──────────┼─────┼────┤ │24 │抓狂管訓班 │Anger Management │同上 │2 │ ├──┼──────┼──────────┼─────┼────┤ │25 │金牌間諜 │I Spy │同上 │2 │ ├──┼──────┼──────────┼─────┼────┤ │26 │絕命終結站2 │Final Destination2 │美商新線製│2 │ │ │ │ │作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27 │絕命終結站 │Final Destination │同上 │2 │ ├──┼──────┼──────────┼─────┼────┤ │28 │刀鋒戰士2 │BladeⅡ │同上 │2 │ ├──┼──────┼──────────┼─────┼────┤ │29 │魔戒三部曲:│The Lord Of The │同上 │2 │ │ │王者再臨 │Rings:The Return of │ │ │ │ │ │the King │ │ │ ├──┼──────┼──────────┼─────┼────┤ │30 │007誰與爭鋒 │Die Anther Day │美商聯美股│2 │ │ │ │ │份有限公司│ │ ├──┴──────┴──────────┴─────┴────┤ │總計共70片 │ └───────────────────────────────┘ 附表八 ┌──┬─────────┬─────┬──────┐ │編號│被侵害音樂CD光碟名│數量(片)│著作財產權人│ │ │稱 │ │ │ ├──┼─────────┼─────┼──────┤ │1 │蔡依林專輯 │1 │新力哥倫比亞│ │ │ │ │股份有限公司│ ├──┼─────────┼─────┼──────┤ │2 │孫燕姿專輯 │1 │華納唱片公司│ ├──┼─────────┼─────┼──────┤ │3 │周杰倫專輯 │1 │阿爾發唱片有│ │ │ │ │限公司 │ ├──┼─────────┼─────┼──────┤ │4 │范瑋琪專輯 │1 │不詳 │ ├──┼─────────┼─────┼──────┤ │5 │齊豫專輯 │1 │不詳 │ ├──┼─────────┼─────┼──────┤ │6 │濱崎步專輯 │1 │不詳 │ ├──┴─────────┴─────┴──────┤ │總計共6片。 │ └─────────────────────────┘ 附 表九 ┌──┬─────────┬─────┬──────┐ │編號│電腦程名稱 │數量 │著作權人 │ ├──┼─────────┼─────┼──────┤ │1 │Windows 98 │1 │美商微軟公司│ ├──┼─────────┼─────┼──────┤ │2 │Windows XP │1 │同上 │ ├──┼─────────┼─────┼──────┤ │3 │Windows │1 │同上 │ │ │ │ │ │ ├──┼─────────┼─────┼──────┤ │4 │Windows Office │1 │同上 │ │ │ │ │ │ ├──┼─────────┼─────┼──────┤ │5 │Windows Office XP │1 │同上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