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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邱明弘廖建瑜胡宜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十四日始行上訴,有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明 弘

法官 廖 建 瑜

法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蘇 溪 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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