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六月十四日始行上訴,有聲明上訴狀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