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仁松、高思大、陳玉聰
- 被告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㈠、緣星加坡實達有限公司(下稱:實達公司)係船務代理業公 司,代理外來船舶報關、提供服務、加油、修護、補給等業務,而被告辛○○係 實達公司高雄聯絡處之職員,職司收取台灣客戶(即船東)所屬船舶積欠實達公 司之代理費,將所收取代理費滙向星加坡實達公司,並作收款明細表傳真給實達 公司在台僱用之會計許彩幸等業務。詎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止,連續將其基於業務關 係向客戶煌益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煌益公司)乙○○、陳安全、庚○ ○、戊○○、海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豪公司)、海富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富公司)、丙○○、甲○○、丁○○、己○○、昇億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億公司)及順裕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裕公 司)收取之代理費共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八千二百三十四元(詳如附表所 示)及其所持有公司庫存款二十二萬七千七百七十三元侵占入己。其為免挪用公 司上開附表編號六客戶乙○○之款項暴露,乃將公司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傳真 有關萬鎰昇號之結單明細所載,另加前帳單在台尚未付之款項部分,予以遮掩重 新變造虛列其他帳項影印後,交予客戶以資收取代理費。又明知其已向上開客戶 收取代理費,竟在其所傳真予會計許彩幸之收款明細表上,登載收尚未到期之票 據或延後收款日期等不實事項,致許彩幸據以製作會計帳傳真予實達公司,足生 損害於實達公司及其往來客戶。㈡、辛○○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將煌益公司於八十年五月四日,委託其匯至星加坡實達公司帳戶,以便轉交 煌益公司在星加坡辦事處做為週轉金,而交付之一百五十四萬八千元(折合星加 坡幣十萬元)侵占入己,並為恐遭查覺,遂將其於八十年五月六日至華僑商業銀 行高雄分行匯往星加坡實達公司之另筆款項之匯款水單上之華僑商業銀行高雄分 行之印文剪下,盜用在其自行偽造之華僑商業銀行同日匯往星加坡實達公司星加 坡幣十萬元之電匯水單上(偽造編號:MKIT00371),足生損害於華僑 商業銀行,並於同月十一日將上開偽造之電匯水單傳真給煌益公司。嗣煌益公司 在星加坡辦事處催討該款項,而實達公司又未接獲匯款,經向華僑商業銀行查詢 ,始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 二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等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右開業務上侵占等情,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 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等罪嫌,經查 前開條項之罪最高法定刑為五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為十年,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不能進行,應一併計算該項 追訴期間四分之一及偵查、審判期間,合計為十二年八月十二天,而被告自行為 時(行為終了日為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迄今,已逾十三年一月,顯已逾追 訴期間,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 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玉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新台幣) 備 註 ⒈ 煌益公司 四二五、0二二元 本件係鎰宏號漁船積欠 實達公司之代理費 ⒉ 乙○○ 六、三五元 本件係乙○○購買SSB 船用對講機所支付之費用 ⒊ 陳安全 四二、九0五元 本件係福發鎰號所生之補 給費用 ⒋ 陳福居 四四、七六七元 本件係宏祥壹號漁船所生 之代理費 ⒌ 戊○○ 六0、000元 本件係春發財號漁船所生 之代理費 ⒍ 乙○○ 一、一九一、三00元 本件係萬鎰昇號漁船所生 之代理費 ⒎ 海豪公司 一、一七五、0四0元 本件係海發三十一號漁船 所生之代理費 ⒏ 海富公司 三五0、000元 本件係海發六十二號及二 十一號兩艘漁船所生之代理 費 ⒐ 丙○○ 一二四、000元 本件係全春號漁船所生之代 理費 ⒑ 甲○○ 二00、七六0元 本件係漁豐滿漁船所生之代 理費 ⒒ 丁○○ 一0、七六六元 本件係金聯慶漁船所生之代 理費 ⒓ 己○○ 五八0、三九0元 本件係新昇鎰十號、十二號 及金瑞鎰一號三艘漁船所生 之代理費 ⒔ 昇億公司 九三、二六0元 本件係太勝二十二號漁船所 生之代理費⒕ 順裕公司 二八三、六七九元 本件係順吉六十六號漁船所 生之代理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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