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嘉銘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在案,非予羈押顯有難以繼續審判 (上訴審) 及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