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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志銘柯盛益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嘉銘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在案,非予羈押顯有難以繼續審判 (上訴審) 及執行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黃進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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