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