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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 原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太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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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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