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趙揚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黃青田 徐文發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維洲 賴廷政 張純芝 蘇本隆 林莉萍 翁崇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另案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6年金重訴字第1 號,原92年度訴字第2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維洲、賴廷政、張純芝、林莉萍、翁崇維等之被訴部分,均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此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徐文發、蘇本隆被訴部分,固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呂美玲